搭售物品后價不能過高
本報訊 (記者 楊潤聲) 為規范月餅市場行為,制止“天價”月餅,昨天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四部門聯合發布公告稱,經營者生產銷售月餅,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不得將月餅同其他產品混合包裝、銷售;經營者應對生產銷售的月餅進行合理包裝,使用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的材料,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
2003年中秋節標價31萬元的“中秋月餅加住房”,2004年中秋節賣價18萬元、內含一件純金金佛的月餅禮盒。近年來,在每年中秋節月餅市場中出現的畸形價格———“天價”月餅現象,讓人瞠目結舌。此外,采用古色古香的木盒、做工精細的竹籃和精致美觀的綢緞盒包裝,內有高檔洋酒、葡萄酒、酒杯和高檔茶葉,以及鍍金刀叉等物品的高檔月餅禮盒也不少見。這些月餅動輒數百元,甚至上千元。
《公告》要求,經營者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不得制售假冒偽劣月餅,嚴格月餅保質期,對過期、霉變月餅要及時退市和銷毀;政府價格、商務、工商、質檢等部門在月餅銷售期間加強市場監管,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罰。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說,“發布這一公告,就是要解決‘天價’月餅現象,其成因主要是搭售和過度包裝。”該負責人特別強調,經營者應對生產銷售的月餅合理包裝,使用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的材料,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
該負責人還表示,經營者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此,在月餅包裝中搭售物品的市場價格,如果明顯超過月餅自身價格,專用名稱就不應該標示為月餅。違反此規定,有關部門可依法處罰。
另外,該負責人表示,全面解決“天價”月餅問題,需要加快和完善相關立法,加快出臺國家強制性標準,研究制定包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