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說顧客就是上帝,那么上帝有什么權利呢?記者在南寧市消費者協會采訪時,得到幾個典型的案例,里面包含著一些消費者極易忽視的權利。
免費贈品可索賠
現在一些商家為招睞顧客,常常打出“買一贈一”的招牌,進行促銷。今年1月,南寧
某商場推出了“買一贈一”的促銷活動。承諾凡購買家電、音響或其它產品滿1000元以上的,贈送名牌話筒一只或某名牌收音機一個。消費者何某在購買了商場規定的產品后,發現獲贈的收音機既無廠家標志,也無商標,且有嚴重的質量問題,便要求商家賠償。但商場負責人說,該收音機屬于贈品,不屬于賠償范圍。再說,消費者權益法保護法規定,如果買到了不合格產品,可以按產品價格的兩倍索賠,可你一分錢沒花,加多少倍也是零。何某想想也是,只好自認倒霉,后經朋友點撥,投訴到消協,才討回公道。
據消協人員介紹,商家這種“買一贈一”的行為并不是民法上的無償贈與,而是一種邀約行為。一旦消費者履行其要求,便在事實上與商家達成合同。商家必須履行合同,提供贈品,而且這些贈品必須是合格品,不能拿次品、假冒偽劣品來應付消費品。
打折品質量須保證
也有一些商家為了推銷商品,實行“大出血”、“大減價”、“跳樓價”等做法來招睞顧客。王小姐便是在一家服裝店買了一件裙子,打五折,回家一洗,裙子嚴重縮水,便找商家賠償。該老板振振有詞的狡辯說,這是打折品,不能保證質量,一分錢一分貨,那么低的價錢只能買那樣的商品。王小姐不服,投訴到消協,最終獲得賠償。
據介紹,所謂“跳樓價”、“打折”都只是定價上的策略,是商家的個人行為,與商品質量無關。無論商家定多低的價格也必須保證商品質量,除非商家標明那是“次品”、“處理品”。
延時服務商家要賠償
我們都知道,接受了一定部門的服務,超期不付費時會被強行收取滯納金。那么如果我們先付了費,卻沒有按時的服務,我們是否也可以獲得賠償?回答是肯定的,然而多數消費者卻對這一權益不去認真考慮。
在生活中,有許多服務都有一定的時間限制,超過了時限,消費者完全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去年12月,消費者王女士交了電話初裝費后,業務人員說由于交換機容量已滿,讓她等一段時間再安裝。這一等就是兩個月,王女士再次要求電信部門為其安裝電話。最后又將近過一個月,電信部門才為其安裝電話。為此,王女士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向當地消協投訴,經消協人員出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確定王女士被電信部門延時70多天,應如數賠償王女士違約金。
在現實生活中,還有諸如精神損害賠償、文化消費賠償等消費索賠。因此,消協提醒消費者自己應多留幾個心眼,如果自己在消費中受到了損失,應該尋求有關的法律幫助,切莫輕易放棄自己應有的權利。(生活報實習生 覃永樹 李敬哲)
短信發送,浪漫搞笑言語傳情
訂手機短信接收滬深股票實時行情股價預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