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潘圓)7月9日夜里,本報編輯部收到中國中天航空企業集團發來的一份《關于實行明折明價的機票定價制度的倡議書(草)》。該集團旗下的山東航空公司、上海航空公司、四川航空公司、武漢航空公司、中國郵政航空公司在《倡議書》中稱,現行票價制度已明顯不能適應中國民航快速健康發展的要求,應該讓市場因素在票價形成中占主導作用。
中國中天航空企業集團組建于今年4月18日,是6家與國家民航總局無直接隸屬關系的地方和系統民航公司結成的獨立法人聯合體。該集團現擁有飛機近100架,經營航線500多條,運輸總周轉量和實現利潤分別占全國民航的12%和35%。輿論一般認為,該集團的組建,是對國家民航總局把全國民航業合并重組為三大集團計劃的一種抵制性回應。
“我們要求實行明折明價并非一時沖動,而是深思熟慮的結果。”7月10日,中天航空企業集團秘書長鄭典富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今年4月,中天航空企業集團召開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時,就開始醞釀這份建議。7月6日,在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上正式通過了這項建議。各航空公司老總們認為,與其聽任暗折暗價盛行,不如實行明折明價,提高機票價格的透明度,大家共同把民航市場這塊蛋糕做大。為此他們決心大膽“進言”。
“進言”的內容確實夠大膽的。但這“言”“進”過之后,中天集團又有點后怕。鄭典富秘書長在接受采訪時提出,希望報社不要全文刊登《倡議書》內容,怕其中某些較為“大膽”的內容引發不良后果。他甚至希望報社把他們的“進言”稱為“建議”,而不是原文標題中的“倡議”。
對于他本人在接受采訪時發表的某些其實很有道理、也很平和的看法,鄭秘書長也提醒記者不要寫到報道中去。
7月10日下午,記者采訪國家民航總局主管價格的有關官員,詢問該局對《倡議書》作何反應。有關官員稱,目前尚未看到中天集團的這份文件。記者把文件傳真過去后,該官員答復:文件標題后面不是還有個“草”字嗎?我們要待中天集團的正式報告上達后才能進行研究。
附:中天集團《倡議書》內容簡介
關于現行票價體系的弊端———
一、固定票價制度已不利于航空運輸市場的拓展。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私人消費在航空運輸中所占的份額將逐步擴大,而這部分消費群體對價格的敏感極大。因此,如何運用價格杠桿來引導、鼓勵這個消費群體不斷擴大,對航空運輸業未來的發展非常重要。固定票價制度使價格完全失去彈性,不利于拓寬市場,也有悖于市場經濟的法則。那種否認價格對需求的敏感性,認為在中國不管什么價格坐飛機的人就這些,因而主張維持壟斷價格的觀點,顯然是不對的。
二、折扣屢禁不止,實屬難以避免。
3年來,民航總局三令五申,一再查禁機票違規折扣,不能說對保護價格總水平未起作用,但機票折扣從未停止過。各航空公司都不惜付出被民航總局處罰的代價仍不得已而為之,航空運輸市場的價格也以違規打折這一特有的扭曲方式表現出一定的彈性,這一事實恰恰說明了市場這只無形的手的作用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有人認為。這是民航總局價格監管不力或措施不當所致。其實,任何問題都是可以通過管理來解決的,但任何管理都是有成本的。且不說如此大的全國民航市場需要投入多大的人力物力、需要多少嚴密的法律制度才能監管得無隙可乘;即使是真正管住了,市場的作用也就窒息了,價格和價值的嚴重背離也無可避免了,這樣付出的成本只能是損害航空運輸業的健康發展。
三、暗扣加大了航空公司的負擔,并滋生腐敗。
在民航總局嚴格監管的條件下,航空公司為了維持機票價格表面的合法性,大多采取了暗扣的方式。但票面金額與實際金額的差異,使航空公司實際收入遠遠低于票面收入,但是依舊要按票面金額交納民航建設基金、營業稅及其他稅負,給本來就微利經營的航空公司平添了不必要的負擔。
《倡議書》稱,要根除上述弊病,就必然要對現行票價體系進行改革,而實行明折明價、進行多艙位管理是比較合理的選擇。事實上,近幾個月來,15條航線明折明價制度的執行已經得到了市場的充分認可,既有利于航空公司間的公平合理競爭,又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了經濟效益,同時也使普通旅客得到切實的利益,擴大了民航的客戶群體。
有鑒于此,中天集團6家企業共同倡議———
一、在國內航線上全面推行明折明價、多等級艙位的票價制度。由民航總局根據各航線的實際情況,制訂出指導性的各等級艙位的價格水平和限制條件。
二、民航總局對價格實行幅度管理,即以現行公布價為最高限額,實際銷售價高于最高限額即為侵犯消費者利益;以公布價的70%(或65%)為最低限額,銷售價低于最低限額即為不正當競爭。航空公司可以在此幅度內根據市場的不同情況確定其價格水平及相應的艙位,并實行明折明價。
三、民航總局應制訂較為完善的市場監管法規體系。這一法規體系應當具有正式的行政規章的形式,并應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大部分;對違規事實的確認應采取統計分析、財務檢查和典型調查相結合的方法,并應有公開的聽證、審理程序;處罰的對象應重點針對帶頭違規、價格最低和低價競爭影響面最大的航空公司;對違規銷售的代理人應采取停業整頓的嚴厲措施,并在認定事實時注意分清代理人和航空公司的不同責任;對航空公司的處罰應包括罰款和暫停航線經營權等不同措施。同時還應建立相對獨立的審理機構,專司其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