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中共中央直屬機關房改辦公室、中央國家機關房改辦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價局關于轉發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99)京房改辦字第129號
頒布日期:1999年10月18日
執行日期:1999年10月18日
各區縣政府房改辦公室、房屋土地管理局、物價局,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房改辦,中央在京各單位房改辦:
現將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北京實際,就有關問題一并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產權單位自行管理和開發企業經營管理的公有單元式住宅樓房(含單位購買后分配給職工的普通外銷商品房)中,除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不宜出售住房外,均屬可售公房。
二、下列住房屬不宜出售住房:
1.處于戶籍凍結地區并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住房;
2.危險房、簡易房、嚴重損壞房和違章建筑;
3.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住房;
4.黨政機關、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醫院內與單位辦公不可分割的住房。
三、所有可售公房的產權單位,均應向提出購房申請的承租人出售現租住的公房。
四、可售公房中,凡產權有爭議或產權證件不齊全的,可由爭議雙方或房屋分配單位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出具書面具結保證后,經房改部門批準向職工個人出售,并按規定辦理職工購房手續。售房單位按規定從售房款中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后,售房款余額按現行管理體制分別存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房改辦公室、中央國家機關房改辦公室委托的金融機構和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專戶封存,待產權關系明晰后轉至產權單位。售房款余額存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2000年按以下規定出售現有可售公房:
1.從2000年4月1日起,城近郊區(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成本價為每建筑平方米1640元。遠郊區縣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成本價,由區縣房改辦會同區縣有關部門按規定測算,報市房改辦批準后執行。
2.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規定,2000年取消現住房折扣率;提前付款月折扣率為0.1875%;其他折扣政策仍按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3.公共維修基金按貫徹實施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交納和存儲。
4.各單位出售現有公房按規定的計算公式計價后實際售價(不含提前付款折扣)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33元(含陽臺)的,均按233元計。
5.本條上述規定執行時間截止到2000年12月底,房改部門審批各單位售房方案的時間截止到2000年11月底。
6.《關于1999年向職工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價格及有關折扣政策的通知》(〔98〕京房改辦字第265號)規定的售房價格和有關政策執行時間延長到2000年3月底,房改部門審批各單位售房方案的時間截止到2000年2月底。延長期內購房的,住房折舊年限和未建住房公積金職工的工齡計算到1999年,購房職工不再享受提前付款折扣。
六、向高收入家庭出售現住房執行市場價。按市場價出售劃撥土地上住房的,售房單位須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
七、出售公房辦理有關手續的程序和時限,按照《通知》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八、已按標準價購房和在1993年底以前按照標準價給優惠辦法購房的職工,可按有關規定向原售房單位申請改按成本價購房。
九、公有住房出售后,住房電梯、高壓水泵、供暖、燃氣設施及物業管理費用仍按現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