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案例張小姐是個網球愛好者,年初預購了城西一套房子,下單時的購買動機之一便是看到開發商的樓書上有兩個漂亮的網球場,但最近張小姐到將要竣工的現場去看,網球場沒了蹤影,原來的位置改做了車位。張小姐認為開發商這樣做是侵權行為,要求賠償。但開發商以當初簽訂合同時雙方沒有約定為由拒絕賠償,并拿出了一張新的房產廣告樓書,稱當初的廣告是由于印刷錯誤,來不及收回,此種承諾不具有法律效力。
房顧問分析杭州市自2001年1月1日實行的地方法規《浙江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八條明文規定:小區綠化率、房屋間距、容積率等外部環境以及其他配套設施與承諾(包括構成要約的商業廣告)不相符的,購房者可以退房。如果不退房,則可以要求開發商作出相應賠償。按照本條規定,不管開發商的承諾內容是否載入商品房購銷合同,只要是構成要約的廣告承諾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得到兌現。同時杭州市自2001年1月1日起實行的新《商品房購銷合同示范文本》第十條規定,開發商的規劃設計變更必須在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另行商定其他解決方式。因此張小姐要求賠償的要求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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