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是指廠(商)家以其向消費者提供了優質的產品和優良的服務,并當該商品(勞務)的效用價值超過其價格形態的價值沉淀并以商譽和注冊作為其法律意義上的存在方式。它既是一種商品(勞務)在消費者心中的無形的價值沉淀,又是其商業注冊后的有形法律存在形式。
論起名牌,人們習慣于把名牌與較高的價格相聯系,認為凡是名牌都應是高價,似乎名牌與高價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系。許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總習慣從價格上判斷商品的價值或品牌,即名牌就是高價,高價才意味著名牌。許多商家正是抓住消費者的如此心理,有意將商品(勞務)的價格抬得較高,以示其品牌具有較高的品位或市場知名度。
事實上名牌并不等于高價格,而應是高價值、高效用,這種商品(勞務)高價值的表現,應是該商品(勞務)的效用與價格比(效用/價格,亦是性能與價格比)。價值的市場評價應是效用價格比。此效用包括商品的基本性能、自然屬性性能、可靠性和主觀滿足程度,此效用既包括國家規定的商品(勞務)性能標準與規范,也包括消費者對商品(勞務)在具體使用(服務)過程中的主觀心理評價和社會心理評價。真正的名牌除了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外,更注重在消費者的主觀心理評價中占據重要位置。從而整體效用較高,能滿足消費者的主觀與客觀評價。
所以,名牌并不是簡單地依從價位高低而定。價格是商品(勞務)價值的市場即時表現,波動性較大。影響因素較大的為供求變化,而供求關系、名牌效應可影響需求,好的名牌可以擴大需求,從而帶動價格的上升,在短期內亦可出現飆升。但名牌價值的最終穩定性評價是以其效用與價格比來衡量的。
當名牌的效用價格比上升時,其價格就會上升,其名牌的效用價格比下降時,名牌價格也會出現下降的趨勢。
一個企業要想保持名牌,除了在技術規范上達到應有的標準外,在產品滿足消費者效用方面還應下更大的功夫和氣力,否則當產品(勞務)的效用價格比下降時,該商品的名牌含“金”量就要打折。同樣,名牌產品(勞務)在定價時,也要充分考慮商品(勞務)的效用與價格比值,特別是預期效用的變化因素。
保持名牌長盛不衰的法寶,就是保持商品(勞務)較高而穩定的效用價格比。(溫小鄭)《市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