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電 衛生部最近制定了《健康相關產品命名規定》,對食品、化妝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和消毒產品等健康相關產品的命名,作出詳盡規定。
根據規定,食品、化妝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和消毒產品等健康相關產品的命名必須符合以下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的規定;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器械類產品名稱還應當有產品型號。
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產品型號必須符合下列要求:商標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一般采用產品的注冊商標;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產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的文字;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不得使用抽象名稱;產品型號應當反映該產品的特點,如材質、體積、容量、先進程度等。
規定指出,健康相關產品命名時禁止使用下列內容:消費者不易理解的專業術語及地方方言;虛假、夸大和絕對化的詞語,如“特效”、“高效”等;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已經批準的藥品名;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符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