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鄒建鋒海寧報道 2001年春節前夕,人民銀行海寧市支行來了兩位法官。法官給銀行送來了一張傳票和一份起訴狀的副本,原來是一位市民因對假幣被沒收不服而將銀行推上了法庭。
事情是這樣的:2000年10月24日,市民江某到該市農行分理處存入一萬元人民幣,儲蓄柜營業員林小姐點驗時發現其中有一張面額為100元的假幣。林當即在上面加蓋“假幣”戳
記,填寫了假幣收繳書告知江某,還根據江某的要求將假幣遞給他看并指出假幣的特點。江某看過之后未表示異議,并在假幣上畫了個“△”,注明“假幣”二字,同時補交100元錢辦完了儲蓄手續。但是江某跨出銀行大門之后,越想越窩囊:100元錢就這樣沒有了?他返回儲蓄柜要求取回被沒收的“鈔票”。林小姐拒絕了他的要求,并給他一張假幣鑒定書,上面填寫了假幣的號碼,但未蓋章也未寫明該幣的真偽。
江某回家后將此事說給鄰居聽,鄰居說:“你去告他們。前幾天中央臺‘今日說法’播了一件事跟你說的一樣,法院判決銀行敗訴,還了錢。”江某感覺有理,于是就將一紙訴狀交到了法院。
江某的起訴狀稱:一、假幣已被調了包;二、農業銀行是受人民銀行委托收繳假幣的,因此人民銀行對農行的收繳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三、請求法院判令人民銀行返還人民幣100元,賠償損失并承擔訴訟費用。
接到應訴通知,人民銀行海寧市支行營業室立即派員調查。事發當天的監控錄像顯示,江某在辦理儲蓄時,營業柜內有兩名營業員,從江某遞進鈔票,營業員發現假幣,在假幣上加蓋戳記的整個過程,都在江某的注視下,且是雙人在崗,營業員也始終未離開柜臺,因此,沒有江某所指控的“調包”可能。
在掌握事件真相后,人民銀行海寧市支行專程向人民銀行嘉興市中心支行匯報了案情,中心支行法律事務部門在研究了相關材料后認為:第一、商業銀行的假幣收繳權是基于國務院行政法規《人民幣管理條例》的授權,并不是基于人民銀行的委托,因此江某不能以人民銀行為被告;第二、農行營業員出具假幣收繳書前的行為符合《人民幣管理條例》的規定,沒有證據證明營業員對鈔票調包;第三、營業員林小姐在儲戶對鈔票的真偽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沒有告知儲戶有申請鑒定的權利,沒有給儲戶申請鑒定書而給了一張要素記載不全的假幣鑒定書,違反了《人民幣管理條例》的規定。
根據嘉興市中心支行意見,海寧市支行與江某取得了聯系,告知有關的法律規定,同時在有關程序上作了補正。江某表示同意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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