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目前南京很多飯館或酒店規定“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近日,中消協有關負責人專門對此事發表看法,認為這一做法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這位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而一些酒店、賓館的做法明顯違背了這一精神。
江蘇省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湯正美說,消費者有自主決定購買或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種服務的權利。酒店謝絕自帶酒水,實際上造成了消費者無法選擇酒的品種和價格,因為酒店的酒和價格是確定的,消費者如果想使用酒店沒有的品種只有自帶。“謝絕自帶酒水”,實際上就是強迫消費者接受服務和商品,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南京市消協負責人馮馳也持同樣觀點。他認為,這一做法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因為《消法》規定,消費者有公平交易的權利,而酒店的這一做法明顯帶有不公平性。
《市場報》(2001年03月29日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