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后,到醫院進行了檢查,當地法院判決此屬違法行為。工商局憤憤不平:幫助消費者維權究竟有什么錯!
2000年8月,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消費者協會接到劉群芳的投訴,她在嘉陵區第四人民醫院(以下簡稱“四院”)就醫時,藥方上寫的是“新214+245號”,藥名和劑量均未標出,她一看其他病人的處方也全是如同天書般的E號、“3-7”等奇奇怪怪的符號。
醫院究竟開的是什么?為什么藥只能在該醫院購買?她帶著“密碼處方”來投訴。
區消費者協會到四院暗訪,證實了普遍存在“密碼處方”問題,認為這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于是11月23日上午,區工商局經濟案件檢查大隊來到四院檢查,大隊長劉銘向醫院院長阮定明出示了“公平交易檢查證”后,一組人員在檢查藥庫時查到國家明令禁止用藥“康泰克”40盒,還在西藥房發現過期變質藥品“喉耳環”19瓶;另一組在檢查中藥房時發現了9大本密碼處方代碼本。
雙方為搶奪密碼處方代碼本抓扯起來,直到當地民警趕來,此事才得以平息。區公安機關以暴力阻撓執法對醫院的4人處以治安罰款,對打傷劉銘的胡義平行政拘留10天。
2000年底,在衛生局的支持下,四院法人阮定明向嘉陵區法院行政庭提起訴訟,他認為工商局以醫院侵害消費者利益和打假為理由,進行藥品檢查,強行拿走藥品和病人處方,嚴重影響了醫院的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依照藥品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嘉陵工商局行政行為超越職權,屬違法行政行為。要求判令被告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返還被扣壓的藥品。
工商局沒想到醫院竟然把自己推上了被告席,和醫院進行了一次次的論戰。爭論的焦點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密碼處方是否侵害消費者利益?
工商局稱,據“消法”的第8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知情權);第9條:享有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選擇權),而原告的“密碼處方”違背了“消法”的規定,工商局有權查處。
衛生部1982年發布的《醫院工作制度》第20條規定:處方按規定格式用鋼筆或圓珠筆書寫,要求字跡清楚,內容完整,劑量準確。而密碼處方并不符合規定,工商局的調查是有章可循的。同時密碼處方還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強制性消費。
四院則說早在3年前醫院的一個老中醫發明了“密碼處方”,一個代碼代表一組配方,目的是確保中醫處方“不失密”,這樣一來外人看不懂,處方藥又只能在本院購買,這叫協議處方,在大多數醫院都有。這是為保護醫生的勞動成果不受他人剽竊侵害。
2、工商局有無權力檢查醫院?
四院認為醫院不是工商監督檢查的范圍,并拿出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其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在《實施細則》上規定“衛生行政部門獨立行使監督管理職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藥品管理法》同樣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藥品監督職權,藥品監督員由衛生行政部門設定。
工商局對此感到不可理解,為什么依照“消法”就不能進醫院執法呢?難道醫院就是“特區”,只能由老子來監督兒子,不許別人來管嗎?
3、藥品是否是商品?
工商局認為藥品是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只要存在經營者和消費者,只要發生了商品交換,就要受“消法”和《四川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的約束。
醫院認為藥品的定性和管轄權是有區別的,依照(川工商1989)156號文,藥品監督工作在工商局和衛生局之間有所分工,衛生部門管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藥品質量的監督管理;而城鄉集市貿易中制售假冒偽劣藥品案件和藥品生產、經營中的投機倒把案件由工商部門查處,衛生部門協助。
3月7日,南充市嘉陵區法院判決,認為醫院是特殊服務性質的事業單位,并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院采取代碼(密碼)處方為患者開藥,屬于內部的一種管理方式,說它侵害消費者的利益在法律而言無據,法院不予采信。依照《行政訴訟法》判決嘉陵工商局對四院的藥品檢查屬違法行政行為,其扣壓藥品移交衛生局處理。
嘉陵區工商局對判決無法接受,表示要上訴。
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投訴部主任許志明認為,藥品的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花錢就享有知情權。更何況醫院現在已成了部分帶有盈利性質的實體,不應在《消法》管理之外。但是《消法》自1994年頒布后遭到一些行業的暗中抵制,有些部門不愿喪失既得利益,不愿和消費者站在對等的平臺上進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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