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頁 | ● | 免費郵件 | ● | 用戶注冊 | ● | 網站地圖 |
|
|
|
http://whmsebhyy.com 2001年03月19日 16:39 羊城晚報
[案情分析]陳某是某信托投資公司湛江中山路營業部的一名保安,1997年在某銀行湛江證券部炒股。陳某雖是一名散戶,但經常出入大戶室,在大戶室講解、評論股市,取得一些大戶對他的信任,甚至在他的指導下買賣股票,陳某借此機會竊取了股民曹某等人的股東資料及身份證號碼。同年5月某日,陳某打電話給曾經在一個部門工作過的同事、當時在上述同一信托投資公司湛江霞山營業部負責代理股票買賣的工作人員黃某,聲稱其所在證券營業部的電腦壞了,不能正常委托,其親戚又急于賣出股票帳戶的股票,因時間緊迫,請黃某幫忙。在黃某的幫助下,陳某用曹某的名義在湛江霞山營業部開戶,并拋出曹某帳戶上的300股“江蘇春蘭”股票,得款14394元。爾后,陳某又讓黃某銷去曹某在該營業部的帳戶。同年7月30日,陳某在電話上告訴黃某再以曹某名義開戶,并用11030元在曹某帳戶買入同樣數量(300股)的“江蘇春蘭”股票。這期間“江蘇春蘭”分紅派息,陳某從中賺取除權前后的差價3000余元。陳某先后以同樣手法于1997年5月至8月期間作案5次,竊取贓款4萬余元。1998年陳某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000元,賠償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25000余元。 憑證開戶(個人憑身份證、單位憑營業執照)、驗證委托是證券交易的基本程序,是證券從業人員應具備的基本常識和最起碼的職業要求,但是身為證券營業部工作人員的黃某卻將這一基本制度置之腦后。可以肯定地說,沒有黃某的“配合”,陳某的犯罪行為是不可能得逞的。陳某犯罪坐監罪有應得,但黃某的嚴重違紀(黃某被公司給予留用查看一年的處分)也給廣大證券從業人員敲響了警鐘:務必照章辦事,否則自釀苦果。 [律師點評](廣州證管辦李延振): 一、陳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秘密竊取”是盜竊行為的基本特征,是指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為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將財物取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發布的《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本地區的具體數額標準;“多次盜竊”是指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行為。本案中,陳某秘密竊取到曹某等人的股東資料及身份證號碼后,在曹某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請黃某幫忙用曹某的名義開戶,并通過曹某等人的帳戶進行盜賣活動,實現其侵占曹某等人財產的主觀目的,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因此陳某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 二、黃某在陳某未提交完整的開戶資料情況下,嚴重違反規定為陳某以曹某的名義開戶,并進一步違規為陳某代理買賣曹某帳戶上的股票,其行為客觀上為陳某的盜賣活動提供了條件。同時,黃某在未取得曹某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單方面以曹某的名義開戶并進行股票買賣,其行為侵害了曹某的股票所有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的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黃某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因此其過錯責任依法應由其所在的證券經營機構承擔,同時該證券經營機構也有權向黃某追償所承擔的賠償費用。對此,現行的《證券法》第145條已作出明確的規定:“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按其所屬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本欄目由中國證監會廣州證管辦供稿)
|
網站簡介 | 用戶注冊 | 廣告服務 | 招聘信息 | 中文閱讀 | RichWin | 聯系方式 | 幫助信息 | 網站律師 Copyright © 1996 - 2001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