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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1年03月19日 09:19 人民網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據《寧波晚報》報道,去年12月14日晚,寧波市一居民家電視機爆炸,一名十齡童喪生。事故發生后,死者父母丁氏夫婦向工商局“12315”投訴,工商局派出工作人員對此事進行調解。開始時雙方意見相距甚遠,廠家同意賠款20萬元,死者父母要求賠償100萬元。最后,雙方于1月3日達成協議,廠家將共賠償43萬元,而丁氏夫婦則放棄對該事故的訴訟權利。 據介紹,這是我國“12315”開通以來,個案成功調解獲賠總金額最高的一個案例。 這事就這樣“完了”? 就在“三菱帕杰羅事件”頻頻見報時,寧波“電視機爆炸”事件已告終結。但是,人們一直沒有看到最重要的兩條信息:一是電視機廠家的名字,二是電視機爆炸的原因。 事故究竟是如何發生的呢?有關人員對記者稱:“事故責任在法律上很難搞清楚。”他們說,電視機并未爆炸,而是燒起來了,與報道有些出入。但是,當地的公安消防部門還沒有明確“燒起來”的原因。這是由于這臺電視機“已經超過保修期好幾年,中間又經過非正規維修單位的維修”。 肇事的電視機究竟是什么牌子的呢?詢問當地的人甚至記者,都是“一問三不知”。詢問當地的有關部門,他們稱對此態度慎重,由于事故還未結論,“為了防止媒體炒新聞,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一概不予告知。同時,他們也透露,這臺電視機的廠家不在寧波本地,是一家不錯的企業,廠里擔心聲譽受影響,甚至危及企業生存。 對于高達43萬元的賠償,寧波市工商局經濟檢查處的人員說,這是“天文數字”,因為這樣的情況按照《消法》的規定,最多能賠償20萬元。 上周,記者再次詢問事故原因,得到這樣的回答:既然1月份已經達成了調解協議,事故鑒定也就結束了,調查也隨即告終,“這件事就這樣完了”。 “私了”,能“一了百了”?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消費權益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解決。在實際生活中,也常是協商或調解“私了”的居多。 毫無疑問,這樣的“私了”是合法的。但擔任上海市消協義務律師的李家麟告訴記者:某些時候協議會這樣達成———廠家往往花錢“消災”,但絕對不肯承認自己對事故有責任;消費者則只希望獲得賠償,也多不在責任問題上較真。有的消費者只要能獲得賠償,甚至愿意自己負全責。 于是,“私了”所得大于“明了”即訴訟,也完全有可能。李家麟律師說,想想看,如果對簿公堂,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就自然不能“隱姓埋名”了。考慮曝光之后的負面影響,他們自然愿意用較高的賠償來換取消費者的訴訟權利。 可怕的是,廠家就此萬事大吉,忽略甚至掩蓋真正的、可能是危險的質量問題。李律師提出,進行了賠償就是因為有責任,是電視機的質量缺陷與小男孩的死有某種因果關系;反之,沒有責任就不必賠償。所以,首先應該調查了解原因,明確責任。怎能原因都沒有找到時,天價的賠償就已開出? 人們很難不作這樣的設想:事故的原因或許并不是找不到,廠家多半難辭其咎,甚至這臺電視機乃至同時出品的一批貨都有質量隱患———一件消費糾紛“完了”,其他的消費者的權益又將如何得到保護?在這里,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何在?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能又是如何行使的呢? 依照有關法規,事發之后,廠家應立即查明事故原因。它有義務明確產品是否存在質量隱患,并告知所有用戶。經過多方采訪,直到落筆時,記者仍不知這家企業的名字。不知這個疑問是不是要等到下一臺電視機爆炸時才能解開。本報記者 包蹇《人民日報.華東新聞》(2001年03月19日第三版) 所屬專題:彩電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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