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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1年03月15日 13:44 新聞晨報
鄭姓讀者日前來信投訴說: “我于2000年底買了一套兩灣城期房,支付了預付款,并簽定了貸款等協議。但日前接銀行通知,要求我按規定必須付完貸款保險費方能貸款,付完保險費后銀行僅在貸款合同上蓋了“代收據”章作為客戶的收據。 為此,我提出異議:1、保險費應以志愿的原則。如果是強制性保險也應由物價部門核準發文,并亮證收費,這是在清理亂收費中特別規定的。而現在我們看到的卻是人民銀行的文件。2、保險指向不明。作為客戶支付了保險費,不知可享受什么權利,因為在沒有付清貸款前,房產是抵押給銀行的。若房子發生毀損,則也是客戶與房產商或物業的事,客戶沒有必要為銀行支付保險費。3、如果客戶存在著還貸風險,倒是應該由銀行支付保險費,于情、于理更能說得通,而不應該客戶來付。” 記者隨即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有關部門對此作出答復。該行昨天答復稱,“根據(銀發98190號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釋,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在房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毀時,由保險公司幫助借款人承擔風險,此舉使借款人一旦在貸款期間發生房產損毀,能免受經濟損失,增加了對借款人的保障。” 據了解,許多市民在購房過程中,都對住房抵押貸款必須付保險費心存疑慮。不少人認為,這有違“保險自愿”原則,希望能夠得到更加有說服力的解釋。記者吉孝本 所屬特殊專題:3.15保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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