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次出臺處罰規定 煙酒賣給未成年人罰五百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8日 07:20 北京娛樂信報 | |||||||||
信報訊 據《新民晚報》報道,經營煙酒的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否則最高罰款達500元。這是《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修改二稿)最新作出的創制性規定,這一草案擬于本月底經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三審后提交表決。 本報9月14日率先報道立法草案有關“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規定,以及實施這一規定面臨的困境。這一規定沿襲了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
就此,立法草案的修改二稿作出了創制性規定。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黃鈺說,這個規定是經營煙酒的商家必須履行的義務,它不但警示了商家,提醒未成年人不可越“雷池”,而且也廣泛告知全社會參與未成年人保護。 對于商家而言,將醒目擺放標志牌的成本與不擺放相比較,應該會作出合適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