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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釘斷腿內 患者討公道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4日 08:50 中國質量報

  鋼釘斷裂致二次手術

  胡建緒今年57歲,住湖北省棗陽市興隆鎮,老兩口開了個副食店,日子過得其樂融融。豈料天有不測風云。2002年2月7日,老胡因車禍造成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膝、左肩等不同程度受傷。在右股骨中斷骨折的手術中,老胡根據醫院的推薦,同意采用武漢宜禾通用器材有限公司代理的意大利產OrthofixSrl股骨交髓內釘內固定,手術后經X
光對位對線檢查,一切正常。

  2002年4月11日,經中西醫結合治療,病情已有好轉的胡建緒回家休養。

  隨著時間的推移,胡建緒的右腿不斷好轉。誰知好景不長,2002年10月28日,老胡突然覺得右腿疼痛難忍。他在老伴的陪同下乘車來到棗陽市第一人民醫院,經X光檢查發現為其安裝的鋼釘斷裂,必須再次手術,取出斷裂鋼釘。

  2002年10月10日,醫院再次對胡建緒的右腿進行了手術,取出了斷裂的鋼釘,并按診療常規,采取10孔加壓鋼板內固定和植骨手術。出院后,遭受身體和精神痛苦的胡建緒經過法律咨詢,便向醫院索賠,可是醫院以其手術程序符合規定,造成事故的原因是進口鋼釘的產品質量問題所致為由拒絕賠償。胡建緒又去找進口鋼釘的代理單位武漢宜禾通用器材有限公司要求其賠償,宜禾通用器材有限公司則認為其單位與胡建緒之間沒有任何關系,況且其單位出售的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不存在質量缺陷,因此,不同意賠償。材料合格不等于產品無缺陷

  多次找醫院和宜禾通用器材有限公司協商未果,老胡于2003年6月將醫院和銷售商告上棗陽市人民法院,要求他們共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鋼釘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5.4萬元。

  庭審中,原告方認為,宜禾通用器材有限公司銷售的鋼釘有質量問題,而被告武漢宜禾通用器材有限公司則辯稱不存在質量缺陷。于是,法院根據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即鋼釘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委托天津國家骨科器械電療儀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鑒定。檢驗結論為:其材料成分合格。因雙方對檢驗內容各持不同觀點,故調解未能達成協議。

  棗陽市法院審理認為,醫院為胡建緒做了開放復位交鎖髓內釘固定手術,安裝使用的鋼釘是被告武漢宜禾通用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進口意大利生產的產品。原告胡建緒在使用期間發生斷裂,該產品鑒定結論為“材料成分合格”。但武漢宜禾通用器材公司未舉證證明其產品質量無缺陷。根據《產品質量法》第29條規定的免責條件,故應認定武漢宜禾通用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鋼釘質量存在缺陷,對原告胡建緒第二次住院治療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醫院作為產品銷售安裝者,應采取措施保證產品質量,但其對原告胡建緒安裝的鋼釘未盡檢查、驗收確保產品質量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原告胡建緒訴稱,要求被告宜禾通用器材有限公司賠償鋼釘款,第二次住院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的請求有理,予以支持。鋼釘斷裂導致原告胡建緒第二次住院治療,給其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對其訴精神撫慰金予以適當的保護。

  2004年5月底,法院判決武漢宜禾通用器材有限公司賠償胡建緒斷裂的鋼釘價款9800元、醫療費2617.80元、誤工費900元、護理費300元、伙食補助費285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合計18902.80元。醫院賠償胡建緒斷裂的鋼釘差價款1470元。該案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產品缺陷該如何歸責

  近日,就本案產品質量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筆者采訪了棗陽市法院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李建國。

  李建國說,本案是一起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在歸責原則上對生產者或銷售者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因使用、消費缺陷產品而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向該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主張賠償,生產者和銷售者不得以無過錯為由主張免責,受害者無須證明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有過錯,也無須證明該致害產品是否合格。這是生產者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應承擔的終級責任。

  缺陷產品致人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應具備三個要件:1.產品存在缺陷。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包括設計缺陷、制造缺陷、營銷缺陷。2.損害事實的發生。即因使用缺陷產品所導致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事實確已發生。3.產品缺陷與受害人所受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只要具備以上條件,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就應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受害人無須證明生產者、銷售者生產、銷售的產品是否合格。

  那么,生產者如想免責不承擔賠償責任,就要舉證證明其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免責條件:“生產者能夠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另外,生產者確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所受損害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也可免責。否則,生產者對受害人就要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第6項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只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不能舉證證明對受害人所受侵害具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就應當對受害人所受侵害無條件地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四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因此,受害人對生產者生產的產品質量是否合格不承擔舉證責任。所以,法院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是有法律依據的。

  作者:梁 軍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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