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鋼材買賣合同后,甲公司及時將價值20萬元的鋼材供給乙公司。而事過3年,乙公司一直拖欠貨款不給。多次追討無果,甲公司將乙公司訴上法庭。法庭上,乙公司提出雙方所簽合同已超過訴訟時效,拒絕履行還款義務。而法庭最終卻判甲公司勝訴,依據是這3年期間,雙方曾就還款問題簽訂過補充協議。
原來,甲公司與乙公司于2001年11月8日簽訂鋼材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甲公司即履
行了自己的供貨義務,而乙公司未予付款,2003年6月27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由乙公司分期付款并約定了加罰條款。2003年9月22日,雙方再次簽訂還款協議一份,約定乙公司于2003年12月前還清。庭審中,被告乙公司提出合同訴訟時效已過。甲公司向法庭提供了所保存的兩張與乙公司簽訂的還款協議。北京市房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與乙公司因于2003年6月27日、9月22日兩次簽訂還款協議,證明甲公司已向乙公司主張權利,故被告辯解理由,法院沒有支持。根據法律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期為兩年,兩年內債權人具有勝訴權。逾期貸款超過兩年的,勝訴權不受法律保護。《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而在本案中,甲公司在訴訟時效期間與乙公司簽訂了兩份還款協議,即為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應重新計算,故法院支持了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作者:萬會兵 王保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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