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傅小冰)10月26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紅河卷煙廠訴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滌用品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判決紅河卷煙廠勝訴。
原告紅河卷煙廠經國家工商總局核準,獲得“紅河”商標使用權,為特定的行書書寫體,在全世界40多個國家或地區進行了注冊,曾先后被數十家媒體宣傳報道,并且分別被國家及云南省權威部門評為榮譽企業、名優產品、著名品牌、中國名牌等稱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滌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無磷洗衣粉,在其外包裝的顯著位置,套用原告注冊商標的特定書寫體作為其產品的主要標識,其行為在主觀上存在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故意,使原告的“紅河”商標受到一定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主張被告賠償人民幣200萬元的要求,由于未能提交證據證實自己的損失或者被告因侵權所獲利益,因此,法院采用了定額賠償方法計算賠償數額。
為此,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被告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滌用品有限公司不得再使用“紅河”商標,并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紅河卷煙廠人民幣10000元。
作者:記者 傅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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