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上午10時,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對被告北京房山靜安墓園、被告人隗合利、余志偉等人非法經營骨灰存放格位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房山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北京房山靜安墓園及被告人、該單位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隗合利,在建設靜安納骨堂過程中,違反國家“嚴禁傳銷和炒買炒賣骨灰存放格位;要憑用戶出具的火化證明或死亡證明,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規定,于2000年5月
在沒有取得火化證明或死亡證明與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北京房山墓園委托被告人余志偉、田牮、李曉龍、魏俊英、張晶、姜紅、王荊梧等人各自組成銷售處,并在燕山設立分部,任命穆志懷為負責人,分別對骨灰存放格位進行預售,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招攬人員大量預售骨灰格位。2001年3月14日,北京房山靜安墓園實際仍由隗合利操控。自2000年5月至2002年8月,北京房山靜安墓園共預售骨灰格位18209個,銷售收入約8710萬元。
房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單位北京房山靜安墓園及被告人隗合利、余志偉、田牮、李曉龍、魏俊英、張晶、姜紅、王荊梧、穆志懷在建設、經營北京房山靜安墓園期間,以高額回報或日后升值為誘餌,炒作、預售大量骨灰格位,違反國家規定,屬非法經營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本案系單位犯罪,被告單位北京房山靜安墓園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隗合利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余志偉、田牮、李曉龍、魏俊英、張晶、姜紅、王荊梧、穆志懷屬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犯罪情節嚴重,均應懲處。
最后,房山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單位北京房山靜安墓園罰金人民幣6000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隗合利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判處余志偉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40萬元;判處田牮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20萬元;判處李曉龍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20萬元;判處魏俊英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萬元;判處張晶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40萬元;判處姜紅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6萬元;判處王荊梧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1萬元;判處穆志懷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
作者:陳 實
(來源:本站原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