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上午,河南省禹州市鴻暢鎮樓子照村民李某,將不慎掉入水中的夏新手機送到該市濱河大道的某手機店除水修理。
22日上午,當李某取修的手機時,手機店主收80元的修理費,李某怕手機被“偷梁換柱”,當場進行了檢驗,發現手機的主板號碼與自己購買時發票上的號碼不一樣,店主狡辯,李某無奈到消費者協會投訴。
《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九款)規定:經營者“故意損壞承修的商品或者更換不需要的零配件的”為欺詐消費者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的規定,手機修理店主應承擔加倍賠償的民事責任。
消費者協會的工作人員找到手機修理店,店主當面向李某賠禮道歉,并將原手機主板換上,退還80元修理費。
作者:劉曉紅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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