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倡導質量技術監督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注重細節的觀點非常有針對性,是十分可取的。因為細節決定成敗。
近期,我市一單位的執法人員辦理了一起質量案件,就因為麻痹大意,不注意細節,導致了案件的失敗。具體如下:
2004年6月份,我市某單位的執法人員對市內的一家膠合板生產企業進行了監督檢查。經抽樣檢驗,該單位生產的膠合板甲醛含量嚴重超標,標準規定甲醛的含量≤5,實際檢測甲醛的含量為256。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了立案查處。在履行告知程序時,由于多次通知當事人不到,于是,執法人員以電話的形式口頭告知了處罰決定。3天后,在下發處罰決定書時,執法人員同時把處罰告知通知書一起給了當事人,并要求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告知通知書的日期是3天前的日期。當事人拿到告知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找了律師。律師到該單位進行調查落實,并問執法人員和告知人員,告知通知書和處罰決定書是不是同一天下發給當事人的,執法人員回答是的,律師悄悄錄了音。回去后,當事人拿著執法文書和錄音帶立即向市局提出了執法申訴,訴執法人員程序違法,市局以程序違法為由,撤消了此案。
分析此案,違法事實比較清楚,證據也確鑿,但最后卻因程序違法被撤消,這與執法人員的麻痹大意和不注意細節有著直接的關系。告知程序是質量技監行政執法過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程序,有時直接關系到案件的成敗。本案中,在多次通知當事人不到的情況下,執法人員本應采取更有效的告知方式,比如聯系公證處直接到企業去現場告知,或者采取掛號信的形式郵寄告知都可以,但執法人員卻簡單地采取了電話告知的形式,并且沒有留下告知的證據(如錄音等)。在當事人的律師詢問情況時,仍麻痹大意,回答問題時不加思索,被對方律師錄了音取了證,造成了整個案件的被動,最后案件被撤消。
當前,質量技監工作的執法責任越來越重,行政執法工作已經到了一個關鍵時期。如果頭腦不清醒,行為不謹慎,滿足于已有的成績,就很容易讓我們的工作走向反面。所以,我們提出的“細節決定成敗”的口號,對提高行政執法工作的有效性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作者單位:山東省臨沂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作者:鄭貴彬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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