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銀行財經(jīng)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jīng)縱橫 > 消費市場 > 正文
 

商家單方設定最終解釋權 為促銷活動陷阱護航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9日 13:28 新快報

  律師指出:商家單方設定“最終解釋權”不具法律效力,侵犯了消費者權益

  “報紙登出的廣告上明明寫著這件商品5折出售,為什么現(xiàn)場又是原價出售?”“這是報紙登錯了!”“現(xiàn)在沒有優(yōu)惠了,活動的最終解釋權在我們店里。”記者昨天從廣州市“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了解到,不少市民被一些類似“本商場擁有本次活動最終解釋權”等霸王條款狠涮一把,10月份以來共收到家電、餐飲、家具等方面的投訴40多宗。

  新快報記者 楊莉 通訊員 葉冠勇

  案例

  ●買特價商品被告知“報紙上登錯了”

  上周六,海珠區(qū)的何先生從當天報紙上的永×家電廣告得知第二天買電磁爐有特價,第二天一早他就趕到位于中山一路的永×家電商場,8點多,商場開門營業(yè),何先生又搶先到了賣電磁爐的柜臺,選了報紙上指定的特價產(chǎn)品。但在結(jié)賬時,收銀員仍按照全價收錢。何先生拿著報紙問:“我是今天第一個買的,肯定在特價之列,為什么不是五折?”一個自稱是經(jīng)理的人竟然說:“報紙上登錯了,我們今天不作特價。至于什么時候有或沒有,最終解釋權在店里。”何先生表示,該家電商場明顯是在做虛假廣告。

  同在永×家電商場購買冰箱的樂小姐投訴稱,她按照報紙上的廣告購買一款可以贈送微波爐的冰箱,結(jié)果卻被告知優(yōu)惠活動已經(jīng)沒有了,樂小姐不相信也沒辦法,因為“活動最終解釋權”在對方。樂小姐表示,這種“霸王行為”讓消費者根本沒有發(fā)言權,被商家牽著鼻子走,非常不公平。

  ●積滿10分仍享不到免費午餐

  天河北一家名為“巴西××”的西餐廳日前推出優(yōu)惠活動,說消費者在該店消費滿10分即可以免一位餐費。伍小姐前幾天和同事共9個人去消費,積了9分。前天,伍小姐又和3位同事去消費,并在就餐前出示了積分卡,加上這次已經(jīng)滿了10分,要求免一位就餐費,結(jié)果遭到拒絕。工作人員稱該活動已經(jīng)取消,但伍小姐發(fā)現(xiàn),積分卡上并沒有標明活動的截止時間,餐廳也沒告示。餐廳方面表示,活動的最終解釋權在餐廳,無須向消費者告知。

  而同在這家餐廳消費的洪小姐日前用過餐后要求積分更被拒絕,理由是“廣交會期間不積分”,追問理由也被店方的“最終解釋權歸餐廳”條款所拒絕。

  調(diào)查

  “最終解釋權”為促銷陷阱護航

  記者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目前廣州市內(nèi)眾多商家上演買100送20元購物券、摸獎大銷售、一至五折大甩賣等促銷活動。翻開報紙,類似的促銷廣告也是一版又一版。但無論是店堂告示,還是報紙廣告,幾乎總能看到“本次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某某公司”的字樣。商家往往通過對“最終解釋權”等有利于己方條款的“靈活運用”,在與消費者發(fā)生糾紛時立于不敗之地,成為商家保護自身利益的法寶。

  一位消費者對記者說,商家“解釋”背后大都有潛臺詞:手機買一送一,實際上是買一部手機送一條手機鏈;無效退款,實際上只能退商品5%的批零差價款;店慶酬賓,飯菜五折優(yōu)惠,可能不含海鮮、酒水和特價菜肴等等。

  業(yè)內(nèi)人士指出,促銷狂潮一路看漲,可能為消費者帶來利益,也可能隱藏了一個個陷阱。這種“最終解釋權”隱蔽在“優(yōu)惠”、“打折”甚至是“免費”之類對消費者極具誘惑力的廣告詞中,使絕大多數(shù)消費者最初往往忽略了它。聰明的商家抓住手里的“最終解釋權”,將各種促銷活動演繹得得心應手,在出現(xiàn)消費糾紛時,令許多消費者啞巴吃黃連。

  說法

  “最終解釋權”不具備法律效力

  廣州市消委會有關人士表示,所謂“霸王條款”,主要指經(jīng)營者以自身壟斷性優(yōu)勢簽訂有利于自己的條款,它還包括一些商家以本店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以及顯失公平的行業(yè)慣例。商家通過持有“最終解釋權”,確實有可能獲得短期利益,在與消費者的關系中暫時處于強勢地位,但付出的是信譽和顧客忠誠度的流失,從長遠看,其實并不合算。

  該人士表示,各式各樣的促銷廣告是與消費者達成的一種協(xié)議,協(xié)議的一方是否擁有“解釋權”一直是有爭議的話題。對于促銷廣告而言,由于沒有過多的不可知的變化等,商家應力求在活動前把相關情況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盡量不要讓消費者產(chǎn)生歧義和誤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等含有這些內(nèi)容的歸于無效。

  廣州市紅棉律師事務所的李律師認為,商家單方面設定“最終解釋權”是為自己獨設的特權,違背了公平合理原則;一些商家將其用作擋箭牌也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沒有法律依據(jù),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


  點擊此處查詢全部最終解釋權新聞




評論】【財經(jīng)論壇】【推薦】【 】【打印】【下載點點通】【關閉





新 聞 查 詢
關鍵詞一
關鍵詞二
彩 信 專 題
Twins
友誼第一亂世佳人
維他小子
多吃水果海底世界
有聲有色
夏日狂嘩依依不舍


新浪網(wǎng)財經(jīng)縱橫網(wǎng)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3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lián)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wǎng)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chǎn)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新浪網(wǎng)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網(wǎng)絡帶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