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牡壯骨顆!笔俏錆h健民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家研制、生產的國家中藥一類保護產品,是全國產銷量最大的小兒用藥產品。今年以來卻出現大量打著“龍牡壯骨”旗號的保健食品在全國各地藥材市場出售。
健民集團龍牡壯骨顆粒的問世,填補了我國以中藥為主治療佝僂病的空白,產品自投產以來累計銷售超過27億袋,是全國銷量最大的小兒用藥產品,該產品深得廣大消費者認可
,被首批列為國家中藥一類保護品種并收載于2000年版《中國藥典》。
目前市場上發現的“龍牡壯骨”系列產品主要有:江西省樟樹藥都眾友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龍牡壯骨顆!薄⒔骼阉帢I有限公司生產的“龍牡壯骨口服液”、江西樟樹市天陽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龍牡高鈣口服液”、洛陽眾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產的“牡蠣壯骨顆!、高州市天翔保健食品廠生產的“龍蠣壯骨顆粒”。
令人奇怪的是,上述廠家、產品雖分布全國各地,但它們卻具有很多共同特征:均為小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注冊資本不高,生產地點不詳,產品外包裝與健民集團龍牡壯骨顆粒的相似,產品的主要原料均為龍骨、牡蠣,產品上載明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文號,產品主要在藥材公司或藥材市場上銷售等等。
例如媒體在廣東高州調查高州市天翔保健食品廠時,當地市場上竟然沒有該廠生產的產品出售,在當地工商、衛生部門了解得知,天翔保健食品廠是一個投資額僅8萬元的個體工商戶,該廠生產的龍蠣壯骨顆粒并未到衛生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產品外包裝上載明的批準文號是由當地衛生部門針對普通食品頒發的。我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不能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食品。”而上述“龍牡壯骨產品”大部分其說明書中明確指出是針對兒童的補鈣用品,故上述食品均應受《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調整。該《管理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凡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經衛生部審查確認。但上述產品的文號經過了衛生部審查確認未取得相應的批準。
我國對于保健食品特別是針對嬰幼兒食品的生產、銷售有著嚴格的管理規定,而一個投資額僅數萬元的個體工商戶、小企業在未得到相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情況下生產的兒童食品怎么能讓廣大消費者食用?健民集團于1990年將“龍牡”申請為注冊商標。1990年“龍牡壯骨顆!钡耐庥^設計獲得了國家外觀設計專利。
市場上幾乎所有的“龍牡壯骨”系列產品無一例外地使用了與健民集團專利權類似的包裝,在外包裝的顯著位置使用了與健民集團“龍牡”注冊商標相同相似的“龍牡”或“龍蠣”或“牡蠣”字樣。
這些不良競爭者傍名牌的心理是顯而易見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上文中經營者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商標法》、《專利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侵害了知名企業的合法權益。
筆者認為,隨著我國《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行政機關應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嚴厲打擊不法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作者:吳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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