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首例機動車車主向行人賠償后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絕案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的關注。據周某、劉某、王某訴稱,王某駕駛的起重車行駛至北京市朝陽區姚家園路平房口內時,將騎自行車的廖某撞倒碾壓后導致其死亡。事后,交通部門出具責任認定書,稱由于事故發生前雙方進入路口時的信號燈狀態無法查證,以致事故的原因無法查清。隨后,交通部門作出損害賠償調解書,劉某應賠償對方10萬元。按照新《交法》的規定,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負全責。向死者家屬賠償后,周某、劉某、王某多次要求保險公
司按照保險單理賠4萬元,均遭拒絕。據悉,這是北京市首例機動車車主對行人賠償后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絕案。
新《交法》頒布實施后,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引起了社會的廣泛爭論。據有關人士介紹,第三者責任險系強制險種,按照《保險法》及保險公司傳統的理賠方式,保險公司理賠時只看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書。如果交通部門認定投保人承擔事故責任,保險公司一般會理賠;如果交通部門認定投保人沒有責任,保險公司則不負責理賠。但是,按照新《交法》的規定,機動車一方即使沒有事故責任,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就出現了機動車一方投保后,在交通事故中雖然不承擔事故責任,但也需賠償對方損失的情形。對于這種情況是否屬于保險公司理賠的范圍尚在討論中。
作者:王惜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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