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當時保險尚未生效,致使保險公司不能理賠,朱先生共花費車輛修理費2.88萬余元。朱先生認為,是車行未及時為其辦理保險才導致他遭受巨大損失,為此,他將車行訴至法院。但是,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車行不承擔責任。
朱先生訴稱,2003年9月,他與北京中正創為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汽車貿易公司”)簽訂購車協議后,支付了首付款及售后費用,其中包括全部保險費用。2003年9月18日
,朱先生提車,9月19日上午驗車并辦理了牌照,19日下午將辦理保險所需的手續交給了汽車貿易公司,但對方直至同年9月22日上午才辦理保險手續。
不幸的是,2003年9月22日上午11時許,朱先生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于當時保險尚未生效,致使保險公司不能理賠,朱先生共花費車輛修理費2.88萬余元。事發后,朱先生多次要求車行賠償其經濟損失均遭拒絕,為此他訴至法院,要求車行支付其車輛修理費2.88萬余元,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但是汽車貿易公司認為,2003年9月19日下午朱先生將購車發票交到該公司,而此時距保險公司停止辦理當日保險業務只有不到一個小時的時間,保險公司已經不接受新的投保單了,9月20日、21日兩天是雙休日,保險公司休息。9月22日上午一上班該公司就將投保單送交保險公司,當朱先生的車輛發生事故時所上保險尚未生效。該公司在為朱先生辦理車輛保險的過程中沒有過錯,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經查,2003年9月19日為星期五,9月20日、21日兩天為法定公休日,保險公司業務管理部出單中心不辦理保險業務。
法院認為,汽車貿易公司為朱先生貸款購車提供擔保,并要求朱先生在其指定的保險公司由其代辦保險,雙方形成了有償的委托合同關系。因雙方沒有書面明確約定辦理保險的具體時間,故汽車貿易公司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為原告所購車輛辦理保險。有償的委托合同受托人因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因遇法定節假日,汽車貿易公司客觀上不能立即辦理受托事項,主觀上沒有過錯,其辦理保險的時間也屬合理期限,故對朱先生在保險生效前發生的交通事故無法獲得理賠而造成的損失,汽車貿易公司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作者:李 思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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