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報2004年8月25日三版刊登了“這批鑄鋼件是合法產品嗎”一文,筆者結合此文想談一點個人意見,請大家批評指正。
筆者同意本案中第一種意見,即這批鑄鋼件是“地條鋼”,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根據原國家經貿委“關于地條鋼有關問題的復函”解釋及相關文件規定,“地條鋼”是指“以廢鋼鐵為原料,經過感應爐等熔化,不能有效地進行成分和質量控制生產的鋼及以其為
原料軋制的鋼材”。構成“地條鋼”須具備3個要素:(1)以廢鋼鐵為原料(2)經過感應爐等熔化(3)不能有效地進行成分和質量控制。本案中鑄鋼廠以廢舊鋼鐵為原料,使用感應爐熔煉水泥磨機襯板、礦車輪子等鑄鋼件,完全具備“地條鋼”屬性的三大要素。
煉鋼要經過裝料、熔化、氧化還原、出鋼等幾個步驟。其中,氧化還原就是煉的過程,它關系到鋼的質量。煉鋼所用的原料中,硫、磷、碳等非金屬化學元素對鋼質影響很大,對不同的鋼材,國家對元素有比較嚴格的標準。煉鋼過程中必須要經過氧化過程,完成脫磷、脫硫、脫碳等,以保證鋼材的質量。而感應爐恰恰沒有氧化還原這個煉鋼中最為關鍵的步驟,對鋼的化學成分無法進行有效控制。
本案中鑄鋼廠生產的水泥磨機襯板、礦車輪子,從表面上來看有別于“地條鋼”的外形,而且也不是建筑用鋼材,但從“地條鋼”的定義及生產過程來看,本案中的“水泥磨機襯板、礦車輪子”其實是“地條鋼”的改頭換面,也可以理解為是“地條鋼”的一種用途,究其本質還是屬于“地條鋼”。根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對于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是不考慮其具體用途的,只要列入明令淘汰產品范圍,一律不得生產、銷售。
作者單位:河北省黃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作者:宮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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