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立法規定物業管理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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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2日 20:41 中國新聞網 | ||||||||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二日電(記者 齊彬)再次提請審議的中國物權法草案規定,小區內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作為民法草案的重要組成部分,物權法草案在二00二年底經過了初次審議。在今天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就草案的修改進行了匯報。
他表示,隨著高層建筑物的大量出現,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已經成為不動產物權中的重要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方面提出,應當進一步對小區物業管理用房、車庫等的歸屬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對有的業主擅自改變住宅用途,危害建筑物安全等行為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為了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應當對業主會議以及業主委員會的起訴和應訴資格作出補充規定。 胡康生說,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三種權利,即業主對高層建筑物內其居室等享有所有權,對走廊、電梯等享有共有的權利,對該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草案對上述三種權利分別作了規定。 具體而言,草案規定,建筑物區劃內的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會所、車庫、綠地等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筑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另外,如要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或者將共有部分改變用途,都應當經全體業主同意。 草案還規定,除非另有約定,否則當小區業主以外的人侵害業主合法權益、小區業主以外的人侵害小區業主共同權益或者與物業管理機構等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時,業主委員會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委托他人提起訴訟、申請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