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牡丹靈通卡密碼遺失,戴某到銀行辦理掛失,對方收取了10元掛失手續費。戴某認為,作為金融服務機構,銀行單方決定收取客戶手續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侵害了客戶的財產權。
2003年2月25日,戴某在中國工商銀行所屬的德外大街儲蓄所開立了個人儲蓄存款賬戶,同年3月2日又在該所辦理了牡丹靈通卡。2004年4月1日,戴某以牡丹靈通卡密碼遺失為由
,到該所辦理掛失業務。該所向其收取了掛失手續費10元,在核對完戴某的身份證后,留存了身份證復印件兩份,同時向戴某收取了復印費0.8元。后戴某對銀行向其收取掛失手續費,將其身份證復印件留存并收取復印費的合法性提出質疑,與銀行進行交涉未果。
戴某認為,作為金融服務機構,銀行在辦理客戶掛失業務時收取客戶手續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銀行單方決定收取客戶手續費,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存款合同約定,侵害了客戶的財產權益。同時,身份證是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證件,銀行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只有審查的權利,而沒有權利留取客戶的身份證復印件。戴某曾多次到儲蓄所交涉,都遭拒絕。后戴某起訴要求銀行返還向其收取的10元手續費,返還其身份證復印件和復印費0.80元,并賠償交通費26元。
但是銀行方面認為,收取掛失手續費具備合法性,且在執行收費標準前進行了公示,符合法律程序。戴某由于自身過失,不慎遺失密碼,支付10元手續費是其自愿選擇行為,該行沒有強行客戶選擇該項收費服務的行為。該行為戴某辦理掛失業務,付出了相應的人力、物力成本,收取適當的成本費用,是符合市場經濟等價交換的原則和商業銀行企業屬性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銀行在為戴某辦理密碼掛失業務時,收取10元手續費,符合相關法律及規章文件的規定;銀行在辦理掛失業務時核對原告的身份證并復印留存,是為了向有關部門核實證件內容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以妥善保管和維護原告財產安全,該行為并無不妥;因戴某自身不慎導致密碼掛失業務的發生,銀行作為企業法人,在辦理過程中付出成本,收取復印費符合市場和公平原則,F戴某要求銀行返還10元手續費,返還身份證復印件及復印費8角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逸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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