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狀告航空公司晚點案一審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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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4日 12:54 法制晚報 | ||||||||
索賠第一人未吃到“螃蟹” 本報訊 據《時代商報》報道,從沈陽飛往昆明的航班,在鄭州停留了7個小時。“東航云南公司違約,應賠償我1110元機票費、臨時賓館住宿費,還有1元錢的精神損失費。”10月12日,第一個站出來狀告東航的沈陽消費者沈長征,接到東陵區法院的判決書,他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不服判決的沈長征表示將上訴。此案遂成為全國首例乘客狀告航空公司晚
去年9月27日,家住沈陽市和平區的沈長征偕同妻子、孩子乘東航云南公司MU4682次班機去昆明旅游。飛機途經鄭州機場停留30分鐘。當天下午2時30分,當飛機在鄭州機場中轉時,全體乘客卻被告知由于空中管制,需要再次下機等候,結果一等就是7個多小時。本應于15時35分起飛直抵昆明,卻因昆明機場原因,直到22時38分,飛機才從鄭州機場起飛。回到沈陽后,沈長征與東航云南公司協商未果,于去年11月6日將東航云南公司告到沈陽市東陵區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延誤的責任不是被告主觀過錯造成的,故對原告返還機票的要求不予支持。原告提出因飛機延誤造成當日住宿費200元的賠償要求,因其提供的發票無時間和客戶名稱,無法證實;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擔飛機在鄭州機場延誤期間的旅店床位費,由于云南機場對運輸機的流量控制,原告所乘坐的飛機起飛時間無法確定,且鄭州機場為原告提供了休息和娛樂設施,故對原告的這兩項請求不予支持。 接到判決后,沈長征表示,將向沈陽中院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