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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承諾:房屋買賣合同生效兩年內辦妥產權證。在該承諾未能兌現的情況下,房主杜先生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解除雙方的商品房預售契約及購房補充協議;房地產開發商返還杜先生168萬元購房款及利息,印花稅、律師代理費及保險金共計兩萬余元。
杜先生購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套168萬元房屋,2000年6月7日,雙方簽訂了《內
銷商品房預售契約》和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約定,房屋買賣合同生效后兩年內開發商為杜先生辦理產權證。若因開發商原因使杜先生無法得到房屋產權證,視為開發商對杜先生有欺詐行為,杜先生有權解除購房合同,開發商在接到解除購房合同通知10天內退還全部購房款及所產生的利息及雙倍返還定金,按每年10%的折舊率同時退還房屋裝修費用。
商品房預售契約及購房補充協議簽訂后,杜先生當日交納首付款及定金34萬元,并于同年7月通過貸款交納了134萬元剩余房款,開發商交付房屋。杜先生進住后對房屋進行了裝修,還支付840元印花稅、4020元律師代理費以及兩萬余元保險金。
今年2月,杜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稱,發現所購房屋不具有商業用房的法律批準文件,政府有關部門僅批準其為住宅房屋。開發商沒有按約定在合同生效后兩年內為自己辦理房屋產權證。故要求解除雙方商品房預售契約,返還全部購房款和銀行貸款利息66萬余元,退回房屋;賠償為購買房屋而支付的印花稅、律師費、保險費共計2.6萬余元;承擔為進行證據保全所支付的全部費用1100余元;承擔案件訴訟費。開發商稱杜先生簽約的合同目的已實現,房產證沒有辦理,并非己方原因;不同意解除合同及其他賠償。一審敗訴后,杜先生不服,上訴到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杜先生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契約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應為有效。開發商未能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為杜先生辦理產權手續,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杜先生依據合同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退還杜先生已付的全部購房款及所產生的利息,同時還應負擔杜先生為購買此房已支付的印花稅、律師費、保險費。
作者:高志海 付 輝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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