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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提前買到新車,張先生向汽車銷售公司支付了26000元加急費。而到了承諾的日期,銷售公司卻交不出車。為此,法院判決汽車銷售公司返還張先生加急費。
張先生一直想買一輛汽車,挑來揀去,他選中了“廣州本田”。2002年10月28日,張先生來到北京豐匯通順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匯公司),雙方達成買賣協議。公司提出,如張先生要現車需付加急費26000元。張先生于10月30日交納了定金2000元,又于11月
14日交納首付款78090元及以“加價款”名義收取的加急費26000元。雙方約定,張先生于11月5日提車,到期后張先生未能提取車輛。豐匯公司又分別于2003年12月1日、2003年12月12日給張先生留有保證單,保證如2003年12月17日提不到車按照消費者協會規定賠償,加價款不收,并賠償相關損失。到了雙方約定的最后期限,豐匯公司通知張先生提取車輛。張先生發現該車輛的出廠標牌與合格證不符且車身有劃痕,遂拒絕提取車輛。直至2003年12月23日,經張先生多次催促,豐匯公司才將張先生所購買的廣州本田汽車交付給張先生。張先生認為,豐匯公司違反了約定,為此,起訴要求豐匯公司返還所收的加價款26000元,賠償經濟損失1500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判決認為,張先生與豐匯公司達成的汽車買賣協議有效,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各自履行自己的義務。張先生將加價款交付豐匯公司后,豐匯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即2003年12月17日將車輛交付張先生,張先生拒絕接受豐匯公司交付的出廠標牌與合格證不符且車身有劃痕的車輛,應當視為豐匯公司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張先生要求豐匯公司返還加價款26000元,法院予以支持。故判決豐匯公司返還張先生人民幣26000元。
豐匯公司不服,以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中院認為,案件爭議焦點為豐匯公司收取的26000元是否應當退還給張先生。首先,根據《價格法》的規定,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豐匯公司以所謂“加急費”的名義向張先生多收26000元,并未開具發票,且在收據中載明“加價款26000元”,由此可以證明,豐匯公司作為經營者向張先生多收26000元貨款是違法行為,應予退還。其次,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的承諾應當看作是一種合同,作為承諾人應當按其承諾履行,豐匯公司未按期交車,已屬違約,故其亦無權收取張先生支付的26000元。再次,任何一項交易都應當付出對價。張先生支付26000元,豐匯公司并未付出任何對價,并沒有任何利益損失,其當然無權收取張先生車價款以外的費用。據此,一中院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作者:李 清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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