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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地產公司在廣告中承諾購房者可享受的各項配套設施,包括停車位、熱水服務、地毯式草坪綠化、商場、超市、花店、洗衣房等一應俱全,于是于先生等4位業主分別購買了該小區的住房。然而,于先生等人入住后卻發現,并沒有車位和24小時熱水,而且綠地面積不足。9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結這起商品房買賣糾紛案,判令長城房地產總公司賠償于先生等4位業主每人28800元,共計115200元。
于先生等4位業主先后于1999年6月與長城房地產公司簽訂《北京市內銷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長城公司建設銷售的富宏馨居西座的房屋。在長城公司發布的廣告中,保證服務一項中寫有:24小時熱水、停車位充足、封閉式物業管理。在售樓處發放的宣傳冊中配套設施一項里也寫有:提供24小時熱水服務、50個以上停車位、地毯式草坪綠化、商場、超市、花店、洗衣房一應俱全。在于先生等人入住前,長城公司與部分業主簽訂意向書,亦保證小區有固定車位。
1999年7月,于先生等人入住后,小區物業管理部門曾向小區供應過熱水,后由于小區入住率低,導致成本偏高,加上存在欠費問題,小區自2000年停暖,并應住戶的要求停止供應熱水。而廣告中承諾的停車場所在該小區規劃時已經規劃為城市道路和消防通道,根本不具備停車的基本條件,業主至今也沒有車位可用。且小區內綠化面積僅有200多平方米,與宣傳的地毯式綠地相差甚遠。
2001年6月,于先生等人曾投訴到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然調解未果。2003年7月,于先生等4位業主將長城房地產公司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以于先生等人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于先生等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于先生等人與長城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長城公司在銷售商品房前,發售的廣告中約定的“24小時熱水服務、50個以上停車位、地毯式草坪綠化”,應視為要約。在長城公司與于先生等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該約定應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長城公司應按照約定提供綠地、車位、供應24小時熱水。在長城公司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應視為長城公司違約。長城公司對富宏馨居小區建設過程中,未規劃小區的停車場,其在交房時交付給物業公司的停車場占用的規劃道路,與居住小區停車場規定的取得方式不符,故應視為長城公司未按照約定向購房人提供約定的車位,其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長城公司施工對附屬設施的設計進行了變更,未按照合同約定告知于先生等人,屬于履行合同的瑕疵,為長城公司違約,由長城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原審法院以于先生等人訴訟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判決駁回了于先生等人的訴訟請求不當,一中院予以改判。據此,一中院做出賠償4位業主每人28800元的終審判決。
作者:范紅萍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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