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孟環)昨天,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在首都之窗網站公布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立法聽證報告,就聽證事項中爭議比較大的條款———“機動車負全責”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議。本月20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將審議表決該“實施辦法”。
就爭議最大的“機動車負全責”條款,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法規草案作3個方面
的修改和完善:一是增加有關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劃定的條款。并明確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增加一條,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進行細化,要明確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并且,對如何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進行細化,首先應明確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前提是要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并且已經采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只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則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三是對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原六十九條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只有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一方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沒有依法報案、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又沒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及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情況下,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針對“騎自行車可以在安裝牢固座椅內載一名學齡前兒童的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為應當從當前的國情出發,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地方便市民和殘疾人出行,因此建議對法規草案的相關條款作以下修改:①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可以在固定的座椅內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兒童。②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駕駛自行車載人。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可以載一名陪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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