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協稱影院禁止外帶飲料并不屬于霸王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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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0日 07:39 中國青年報 | |
本報訊(記者 王亦君)“如果影院事先告知,那么禁止外帶飲料就不屬霸王條款。”近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與法律事務部主任王前虎接受記者采訪,就北京市海淀區法院9月27日對“消費者訴電影院禁止外帶飲料侵權”一案進行了上述表態。 去年12月21日,李冰在華星國際影城花112元買了兩張電影票。進場時,檢票人員攔住他,認為他攜帶的飲料不是該影院賣品部出售的飲料,拒絕他自帶飲料入場。 李冰認為,華星國際影城的規定屬于霸王條款,起訴要求華星國際影城賠償其購票款和交通費共計145元,并向其賠禮道歉,撤銷“請勿攜帶非本院賣品部出售的食品飲料入場”的店堂告示。 面對侵權指控,華星國際影城認為,李冰屬自愿購買電影票,他在購票之前已經明知“請勿攜帶非本院賣品部出售的食品飲料入場”的合同預設條款,法律上也沒有相關禁止性規定。同時,該條款也是影院行業的國際慣例,影院必須避免易燃易爆、閃光、冒煙等行業禁忌食品進入放映場,以保證觀眾的人身安全及正常的觀看環境。因此,影院認為,李冰負氣自愿放棄觀看電影,應自行承擔損失。 海淀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任何一個商業服務者享有根據自身經營特點、行業慣例而制定經營規則與管理秩序的權利,只要該規則與秩序不違反法律。最終,法院駁回了李冰的訴訟請求。 “霸王條款指的是不經雙方協商而預先擬訂條款并重復使用的合同。只有壟斷者利用其優勢地位,與消費者達成合同時加重對方義務、減輕自身責任,才會產生霸王條款。”王前虎說,“本案中,華星國際影城在售票處、大堂以及電影票背面的觀眾須知中均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費者,該影城禁止消費者攜帶外購飲品入場觀看影片,就構成了格式合同,但并不帶有壟斷性質。如果全北京市只有華星國際影城一家電影院,那這種告知就是霸王條款。” 而此前,曾有媒體報道,哈爾濱消費者韓先生到一家飯店用餐時自帶酒水飲料被罰款200元。服務員解釋罰款理由是本店有告示“禁止顧客自備酒水,違者視情節罰款”。事后,韓先生訴至法院,法院依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決消費者勝訴。 這兩個案例有何異同,王前虎解釋說:“因為飯店沒有行政執法權,無權對消費者進行罰款,所以消費者理應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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