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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銀行修正消費貸款合同中霸王條款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0日 01:16 中華工商時報

  消費貸款合同被亮紅燈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9日宣布,當地三家銀行機構的8份消費貸款合同已經通過工商部門的審查,此前這類合同中經常出現的一些“霸氣”十足的條款得到了修正。這是三家銀行機構對浙江省工商局今年7月發出的《格式條款修改通知》所做的回應。

  通過審查的這8份消費貸款合同分別屬于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廣東發展銀行杭州分行和浙商銀行。這些合同有以下特點:以往合同中規定消費者必須在銀行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現在消費者可以自主選擇保險公司和保險險種進行投保;以前的合同規定消費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現在,消費者可依法將抵押物出租,或將余額再抵押。

  與此同時,通過審查的合同還明確規定,消費者和銀行可以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確定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和管轄權;刪除了以往合同規定的消費者應負的不平等違約責任和處理條款,對銀行要求消費者自愿放棄一切抗辯權等條款也予以刪除,同時,增加了銀行違約應承擔的相關責任。

  8月18日新成立的浙商銀行還作出承諾,消費貸款合同中的抵押登記費和公證費將由銀行承擔50%,而在此前,這些費用都是由消費者全額負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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