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育保險確保企業女職工醫療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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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09日 17:32 北京晚報 |
《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草案)》正在征集市民意見 本報訊(記者光煒)今天,市政府法制辦正就《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草案)》公開向市民征求意見。根據此《草案》,今后,北京市企業的所有女職工都將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依法獲得生育保險;如果屬于晚育,女職工的產假可以增加30天,同時可以享受到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等相關待遇。 生育保險費企業按月繳納 正在市政府法制辦網站(www.bjfzb.gov.cn)廣泛征求市民意見的《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草案)》分總則、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待遇、法律責任與附則共五章29項條款。《草案》的立法宗旨即是為保障企業職工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它明確了企業為女職工辦理生育保險是法定責任,并規定了繳費費率、參保基數、生育保險待遇等內容。 《草案》規定,職工的保險費由企業以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之和為繳費基數,以0.8%的比例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晚育職工產假增加30天 如果女職工屬于晚育,初育年齡在24周歲以上,并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可以增加30天。女職工懷孕流產,妊娠不滿4個月的,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妊娠滿4個月以上的給予42天產假。企業招用的非北京戶口職工符合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享受北京戶口女職工同等待遇。在民辦非企業單位工作以及外地戶口的女職工,同樣可以享受到所在企業為其提供的生育保險待遇。 享受生育津貼,產假期間無工資 按照規定,女職工享受產假期間,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年生育保險月繳費工資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期限計算。享受生育津貼后,企業不再支付女職工同期產假期間的工資。 生育保險基金要確保支付職工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待遇。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醫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品費以及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北京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個人不必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