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太原10月6日電 (記者 原碧霞) 國慶期間,商家們推出了各種促銷活動,而許多人也借此假期,準備大采購一次。為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法律對一些商品規定了商家的"三包"義務,但有些商家卻利用消費者法律知識欠缺,對消費者進行誤導以規避責任。為此,律師指出,節日購物時不應完全相信商家的"聲明"、"標語",以免被其誤導。山西省華聞律師事務所賈金慧律師告訴記者,目前商家的"花招"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打折商品不"三包"
如今,"打折"、"特價"已成為商家門前一道獨特的風景,消費者在感受物美價廉之后煩惱也總會不期而至,明明商品質量有問題,商家卻以打折商品不享有"三包"權為由,拒絕消費者的退換要求。律師認為,這個理由根本站不住腳:打折商品與處理品不同,處理品是因為產品有瑕疵或質量出現問題,銷售時明示缺陷,并以等于或低于成本價出售的商品,而以換季打折、拆遷甩賣、慶典特價等形式銷售的商品是正品,從營銷角度看打折為促銷的一種手段,正品無論打折到什么程度都屬于"三包"的范圍。
二、贈品不"三包"
"買一贈一"、"有獎銷售"是商家常用的促銷手段,從法律角度講,這種促銷贈予與無償贈予不同,因為消費者須付款購物才能得到贈品,其購貨款對經營者來說已經包括贈品的成本甚至利潤,贈品應當看做是商家提供的商品,也可以認為消費者購物時與商家簽訂成立了"買一贈一"的合同。因此,這種贈品必須為合格的產品,否則可視為經營欺詐行為。
三、聲明概不退換的不"三包"
在一些店堂門前或柜臺、貨架上,我們時常可以看到"貨物售出,概不退換"等字樣,一旦消費者因質量問題提出退換要求,商家便以事先聲明為由加以回絕。律師認為,這種觀點沒有法律依據,其行為也是違法的。消費者享有"三包"權利是國家強制性的法律規定,經營者必須執行,法律禁止經營者不合理免除自己的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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