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謝薇) 李先生前天停車時不慎丟失了計時停車票,本來停車1小時需交費5元,誰知后來停車管理員按停車24小時收了李先生120元后,才讓他將車開走。
據李先生介紹,前天傍晚6時許,他和兩個朋友去王府井逛商場時將車停在東方廣場的地下停車場。半個小時后,當李先生回到停車場交費處交費離開時,發現計時停車票找不著了。后來,李先生被告知,按照停車場的有關規定,丟了停車票的車主都按停車24小時計
昨天下午,東方廣場地下停車場物業部一位姓金的工作人員表示,停車場收李先生120元的做法并無不妥,他們是按照東方廣場有限公司停車場的規定辦事。
據北京市奧東律師事務所張軍律師介紹,商場應在停車場和記時停車票的顯眼處標明:如果票據丟失,停車費的收取按24小時收取。張律師建議雙方應本著公平的原則協商處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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