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哈爾濱10月4日電 (梁書斌、賈晉璇) 哈爾濱一物業公司未經業主同意擅自將物業的共用部分委托他人使用,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業主訴至法院。哈爾濱市中級法院認為,物業公司的行為侵害了業主的權利。
2003年5月,家住哈爾濱市某小區的離休干部李志早晨外出鍛煉時,發現一樓地下室前多了一大堆煤。李志感到奇怪,就和另幾個業主找到小區的物業公司。
原來,一個多月前,位于該樓地下室的哈爾濱市某休閑俱樂部為擴展業務,想把原來放在俱樂部內的燃煤爐放到共用的地下室。物業公司在未征得住宅業主同意的情況下,與這家俱樂部簽訂了《委托書》,約定物業公司委托俱樂部管理住宅樓設備間的給排水、供暖、供電設備,負責設備日常維修保養,確保設備正常使用,解決設備的突發事故;物業公司同意俱樂部使用設備間內的閑置室間及在設備間外屬于俱樂部的通道等處增添必要的設備。
俱樂部于2003年5月將改建后的燃煤爐建在地下室設備間內,并對設備間出口及樓梯進行了維修,將地下室的出口設在住宅樓的一角。如此一來,不但共有地下室被俱樂部占據,住宅的本來面貌被破壞,而且堆放在院內的煤堆也給周圍的環境和衛生造成了影響。
業主們立即向物業公司提出抗議,要求他們取消委托協議,還住宅小區本來面貌。但物業公司拒不接受業主的要求,不肯取消協議。業主們一怒之下,將物業公司和休閑俱樂部告上了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和休閑俱樂部的行為不構成對業主的權益的侵犯,亦未構成妨礙,駁回了業主排除妨礙的請求。
業主們又上訴至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哈爾濱市中級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受該住宅樓內業主委托對該樓的物業進行管理,與業主是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作為委托方的業主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在未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對委托人委托其管理的設備進行轉委托,就是侵害了所有業主的權利。
哈爾濱市中級法院近日作出判決,撤銷原審法院的判決,物業公司和俱樂部將安裝在住宅樓設備間內的鍋爐及其附屬設施煙筒予以拆除,將住宅樓通往設備間的出口恢復原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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