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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頭5萬元買斷民工一雙眼睛 農民工維權艱難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8日 14:26 新華網

  肖傳遠 自述

  記者 徐旭忠 朱薇 記錄整理

  今年30歲的肖傳遠,是重慶江津市大橋鄉洪海村7組村民。他曾在廣東務工,不幸致殘。然而,4年過去了,事情至今沒有得到妥善解決。最近,他對記者滿懷沉痛地講述了自己
"馬拉松"式的維權經歷。

  包工頭:5萬元"買斷"民工一雙眼睛

  我是重慶江津市農村的一名普通農民,1999年4月11日,重慶市長壽區一名叫陳本禹的包工頭雇請我到他在廣州承包的工地施工。

  我們施工的工程位于廣州市中大布料市場內,聽說是陳本禹從巨海公司承包的。1999年4月23日,工程隊在沒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實施工程爆破。炸藥、碎石、泥土四處飛濺,將我的雙眼弄傷。工友們當即將我送到廣州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醫生診斷為堿性化學燒傷,后又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421醫院住院治療,該院診斷為雙眼堿燒傷致失明。我從此告別了光明。2000年8月31日,江津市殘疾人聯合會確認為一級殘疾。

  1999年5月24日,巨海公司和陳本禹草擬了一份協議書,要求與我簽訂一次性補償協議,補償金額5萬元。他們軟硬兼施,騙我說醫院已將我的雙眼治好,只要保養一段時間就會痊愈。當時我信以為真,就在協議上簽了字。但事后證明,那5萬元遠遠不夠支付繼續治療的費用。

  由于沒有足夠的醫療費,我的傷情不斷惡化,眼部發炎浮腫,痛苦不堪。我曾四處求醫,在廣州、重慶的數家醫院治療,醫療費花了10多萬元,但最終也沒治愈。我曾數十次地找到巨海公司和陳本禹,要求對方承擔醫療費,可他們都以一次性補償完為由,拒絕了我的合理請求。

  幾年來,我一直活在黑暗中,承擔著傷痛和家庭生活的雙重折磨。雙目失明后,我幾乎喪失了勞動能力,生活起居全靠別人照顧,雙眼傷口還時常復發。60多歲的父母為我長年牽腸掛肚,積勞成疾。父親患有肺穿孔,母親患有糖尿病,家里窮得揭不開鍋,根本無錢治療。妻子曾多次提出與我離婚,但最終沒忍心拋棄我。我也曾多次萌生自殺的念頭。

  從勞動局到法院:冷漠和碰壁

  為了討回公道,1999年10月,我來到廣州海珠區勞動局,請求勞動部門給一個公正的處理。勞動局的工作人員要我提供巨海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地址以及陳本禹的個人資料等。可我一個民工,又雙眼失明,哪有能力查?勞動局的工作人員讓我回去等候消息。此后,我先后10多次去勞動局詢問處理情況,門衛連門都不讓我進。無奈之下,我就天天守在大門口喊冤。2000年3月的一天,我攔住一位勞動局的領導,再三請求,這位領導才勉強聽我反映情況。他給我的答復是,我與巨海公司之間沒有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爭議,開了一張不受理通知書。近半年的時間,我就等來了這么一張通知書。

  勞動部門不行,我就付諸法律解決。2000年4月,我在廣東省司法廳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將巨海公司和陳本禹告到海珠區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后,就派了一位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以律師沒到為由,根本沒做詳細調查就拍拍屁股走了。隨后,就打發我回老家,等候開庭審理。此后,又是漫長的等待。其間,我曾多次打電話和登門催促,要求盡快開庭,法院說調查不充分、證據不足、工作特別忙,一拖再拖,拒不開庭。

  2000年年底,終于開庭了。12月30日,法院正式開庭審理,巨海公司到庭,而陳本禹沒有到庭。法院最終的判決結果是,巨海公司不負任何責任,理由是未提供有效證據,只是讓陳本禹賠償我20萬元醫療、誤工、生活補助費等。我明明是在巨海公司發包給陳本禹的工程中受傷,可法院卻說沒有有效證據,堂而皇之地讓巨海公司逃脫責任。陳本禹連人都找不到,賠償費無非是一張"法律白條"。我的精神幾乎崩潰!

  判決結束后,法院根本不理此事了。我只得個人尋找陳本禹的下落。我先后在廣東省、重慶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查到了陳本禹的下落,但由于缺乏法律手段,也沒有辦法討回賠償費。到現在,20萬元的賠償費中,除了先期支付的5萬元治療費外,剩余的分文沒有得到。

  "我想做一名義務法律宣傳員"

  農民工作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外出務工實在是太難了,遭遇工傷、拖欠工錢、隨意加班加點、增加勞動強度等侵犯民工權益的現象真是多如牛毛。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知識,許多農民工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眼睜睜地被侵權。我對此深惡痛絕。

  幾年打官司的經歷中,我學到了不少法律知識,知道哪些部門為農民工說話,哪些人是農民工的貼心人。雖然我雙目失明,不能為社會做什么貢獻,但我的心是紅的。我想做一名義務法律宣傳員,向農民工宣傳勞動法、合同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識,在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知道通過哪些部門、程序來解決,少走一些彎路。更重要的希望農民工提高法律意識,主動拿起法律武器,與侵權行為作斗爭。

  這兩年,力氣總算沒白費。我已經幫助來自重慶、四川湖南貴州等地的10多個打工者,通過法律程序維護了自己的權益。盡管我個人能力有限,但我將義無反顧地將維權行動進行到底,讓更多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記者調查:農民工依法維權為何難

  肖傳遠的經歷令人心酸,其中一些"有關部門"不應有的冷漠和敷衍更是讓人憤怒。然而,除去個別部門行政不作為的因素,農民工運用法律維權的難點究竟在哪里?

  長期以來,農民工進城務工的渠道較為單一,勞務輸出缺乏組織,這就為侵犯農民工權益的行為埋下隱患。肖傳遠所在的洪海村有4000多人,其中占40%的年輕人中絕大多數都選擇了進城打工。肖傳遠說,現在村民們外出打工就像一盤散沙,缺乏有效的組織,基本上都是通過熟人介紹,或自己到城里去找工作,盲目性很大,上當受騙在所難免。據肖傳遠回憶,當初去廣州打工前,許多農民工曾要求與包工頭簽訂用工協議,卻遭到了包工頭的拒絕,還揚言說:"誰要求簽合同就開除誰!"

  記者調查發現,用人單位故意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給他們辦理社會保險,加班不給加班工資等損害農民工權益的現象已經成了見怪不怪的事情。許多農民工生怕被老板"炒魷魚",只能忍氣吞聲。

  重慶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處處長王丹麗告訴記者,自去年下半年以來,重慶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不少民工追討工資和人身損害補償金等方面的咨詢,然而受理的案件卻不到咨詢總量的10%。她認為,大多數的案件之所以不能受理,主要是缺乏有效證據,一些農民工與用工單位之間根本沒有簽訂用工協議,難以取證。沒有勞動合同,判斷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便存在一定困難,農民工依靠法律維權步履維艱。

  針對當前農民工維權難問題,西南政法大學王曉群教授建議從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建立誠信的用工機制等方面入手,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把侵權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是健全和完善勞動法規。1994年勞動法頒布后,對依法調整社會勞動關系,規范用人單位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勞動法的規定比較宏觀,對涉及保護職工收入所得、社會保險、人身保護方面的規定不夠具體和完善,缺乏相應的配套法律、法規。這給勞動執法部門的執法活動帶來很大的困難和壓力。比如勞動法要求用人單位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但沒有規定不簽訂合同如何處罰,如今用人單位不簽合同或者簽訂不平等合同已成為侵害勞動者權益的首要問題。加快制訂與勞動法相配套的勞動合同法、工會保障法和工資法等法律已成當務之急。

  二是建立誠信的用工機制。勞動部門制定統一的勞務合同,要求用工單位在聘用農民工時與其簽訂合同,把勞務合同的執行情況作為評價用人單位資質、誠信度的重要依據。實施合同工資制和用人單位工資支付報告制度,建立工資支付情況監控網絡,對拖欠工資問題采取定期檢查、定期公布、定期預警預報,對欠薪嚴重的企業采取強制措施,通知企業開戶銀行將其來往資金優先納入工資預留戶,用于企業補發所欠工資。

  三是充分發揮各級工會在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健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制,促使勞動爭議得到及時、公正、合理的解決。

  "集體維權",一路走好

  翻開福建省屏南縣榕屏化工廠環境侵權案的訴狀,長長的原告名單赫然入目:1643人!他們共同狀告榕屏化工廠污染環境,并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和健康損害。"團結就是力量!"該案原告方律師張兢兢如此評價這起集體訴訟。龐大的原告隊伍極大地增強了維權的聲勢,提高了維權勝訴的把握。事實上,作為維權行動的新態勢,集體維權正在全國悄然興起。

  集體訴訟,以一當百

  2004年7月,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始了一項司法鑒定程序。此項鑒定將對屏南縣榕屏化工廠是否存在污染事實做出結論。屏南縣溪坪村的1643名居民都在翹首以盼。他們認為,榕屏化工廠建成投產以后,污染日趨嚴重,工廠周圍的植被大面積枯死,農作物絕收,河流下游幾十里魚蝦不能生存。而且,居民經常感到頭暈、腹痛、惡心、鼻塞、胸悶、皮膚瘙癢難忍,癌癥患病率大幅增加。面對日益惡化的生活環境,村民們忍無可忍,一紙訴狀將化工廠告上了法庭。

  "在這個案件中,采取集體訴訟的方式是非常必要的,"張兢兢律師強調說,"受害群眾為數眾多,我們不可能一個一個地起訴。而且,原告們的案情和訴訟請求基本類似,完全可以一案審理。"集體訴訟是集體維權的典型形式。目前,逐漸興盛的環境污染維權案件大多采用集體訴訟的方式進行。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法研究中心的王燦發教授認為:"環境污染是一種公害,受害人眾多,故而適宜采用這種方法。而且,集體訴訟為眾多的原告選出幾個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避免了過多時間、精力的投入,從而節省了成本;在律師方面,只需委托一兩位就可以了。所以,無論是司法成本還是訴訟成本,集體訴訟的效果都是以一當百,甚至以一當千。"王教授進一步指出,諸如產品責任、服務質量、醫藥或健康糾紛之類的大范圍民事侵權都可以進行集體維權。

  與環境維權類似,房地產消費維權也越來越多地采取集體行動。收房、簽約、訴訟,都以團體為單位進行。業主們購買房產時與同一個開發商簽約,住同一個樓盤,因此大多面臨同樣的問題,由此便形成了集體維權的基礎。據悉,目前北京市已有多家樓盤項目的業主成立了集體維權小組。他們有自己的負責人和組織機構;能及時地召集會議,開展行動;行動中互相配合,各盡所能。實踐證明,這種維權方式是行之有效的。北京的"酈城"項目的業主維權小組負責人表示,他們小組已經運轉了很長時間,大家互相支持,互相鼓勵,為維權成功創造了條件。現在,集體維權在房地產界非常流行,已經有更多的維權小組正在組建之中。

  北京以房地產維權出名的秦兵律師認為,單個業主的力量總是比較弱小的;單一的維權行動缺少分工合作,因而成本高、效率低;諸如律師費、測繪、評估、鑒定之類的維權費用較為昂貴,一兩戶業主要承擔起來也是有困難的。中國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學副教授喬欣則認為,集體訴訟的好處不僅在于節約了司法成本,更重要的是保證了對同一類事實的判決是一致的,避免了在司法過程中出現相互矛盾的判決。

  內因外因,困難重重

  集體維權的好處顯而易見,但難處也有不少。維權者的投機心理和侵權方的阻撓是兩個最主要的方面。

  作為維權者,總是希望以最低的成本實現自己的權利。然而,集體維權一定程度上具備公共活動的性質,即一旦維權成功,則集體受益。于是,一些人產生了"搭便車"的心理,即不參加集體行動,待其成功后再出來分一杯羹。秦兵律師以房地產為例說:"集體維權剛開始,業主人數非常多。但是,維權過程中肯定要涉及成本,而只要一提付費,維權業主人數會立即下降到原有人數的10%左右。"

  另一方面,侵權方以維權客體的身份出場,對維權行動尤其是集體維權不免有所忌憚。維權者集體出動,聲勢浩大,足以給侵權者造成很大的心理壓力,在輿論上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而且,相對賠付額度較小的單個維權,集體維權一旦得手,勢必讓被告傷筋動骨,甚至傾家蕩產。因此,被告一般會竭盡全力來應訴。從這個角度看,單個維權能夠減少被告方的阻力,反而較集體維權更易成功。福建省屏南縣環境侵權案中,一面是集體訴訟久拖不決,另一方面,一些零散的農戶通過直接和廠方交涉,已經先行得到了一部分錢款。

  由于集體維權的索賠總額一般都比較大,企業如果因集體訴訟最終導致破產,那么也很難說維權是成功的。因為受害者們贏了官司卻得不到賠償。在一些房地產訴訟中,業主們只能退而求其次,選擇訴求"確認權利",至于權利的兌現,則只能從長計議。

  此外,集體維權意味著統一行動,步調一致,因而要求成員們保持緊密的聯系。秦兵律師表示:"為什么買房的業主可以集體行動,因為只有業主可以群居。他們住在一個區域,維權成本是最低的。像其他的行業,如教育、旅游等,消費者分散在不同的地方,因而很難組織起來。"

  理性維權,實現公正

  集體維權的特點在于集體行動、共同維權,其形式不拘一格。現有的法律法規尚未對此種行為做出全面具體的規范,見于法典的主要是集體訴訟的相關內容。喬欣副教授介紹說:"我們一般所說的集體訴訟在我國可分為共同訴訟和代表人訴訟兩種,當事人一方在2人以上、10人以下的為共同訴訟;10人以上時則必須選定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這就是代表人訴訟。現在維權領域談論較多的集體訴訟應是指后者。"

  目前,集體訴訟的立法也有待完善。喬欣認為,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存在操作困難。比方說,集體訴訟中如何收集證據、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如何解決等問題依然付之闕如。而且,國外證券市場中,中小股東經常采用集體訴訟維護自身權益,而在我國原告的數量則受到限制。代理過很多類似案件的王燦發教授感慨尤深:"一些地方法院懼怕集體訴訟影響大,難對付,干脆就不予受理,一推了事。"但他認為整體趨勢是好的,他所在的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幫助中心代理過的集體訴訟有一半以上贏得了官司,而且勝訴率還在不斷上升。

  秦兵律師著重強調要建立有效機制防止部分人"搭便車"。他認為有必要在集體維權時采取保密制度,對維權進行的程度、是否成功以及成功后所得的賠付都進行保密,這樣就防止有人在集體行動中不勞而獲。同時,應建立內部報酬制度,在集體內部進行酬金激勵,鼓勵大家多出力,防止內部人之間"搭便車"。

  記者手記: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各類經濟實體不斷壯大,形成了強大的法人階層。相形之下,單個的自然人顯得勢單力薄,成為了權利沖突中的弱勢方。集體維權正是弱小者聯合起來,自發維護自身權益的有效嘗試。我們從中感受到,民眾的權利意識日趨成熟,其主體地位日趨突出。而這一點,正是現代文明社會的重要標志之一。( 記者 賀大為)

  警惕三大"勞動隱侵權"現象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諸如拖欠工資、不簽用工合同等勞動侵權案件早已不是什么新聞。然而,就在法律法規對之加以規范、人們自覺進行維權的同時,一些用人單位采取了相應對策,故意規避法律,較為隱蔽地侵犯著勞動者的權益。另一方面,勞動者對于"隱侵權"也認識不足。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一位仲裁員指出,如果勞動者自愿降低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底線,這種"隱侵權"將成為危害所有務工人員的地下暗流。

  現象一:企業要求苛刻,員工無奈加班

  近來,在北京一家外企工作的孟先生多次向記者抱怨:"這里對員工要求很高,工作壓力很大,不能按時完成任務就得走人,所以自己加班是常事。"

  "單位給加班費嗎?"記者追問。

  "哪里還有什么加班費!能按時完成任務,保住飯碗,這就不錯了。"

  據了解,這種"自愿加班"的現象在外企中十分普遍。隨著競爭日趨激烈,按時完成任務已成為考核員工工作能力的底線標準。面對著超量的工作負擔,許多人不得不在正常工作日外增加工作時間。

  根據法律規定,加班應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而且不得超過一定時限。有的企業卻誤認為,只要支付報酬就可以要求員工超時加班。

  日前,深圳某服裝廠被查出有超時加班的現象,該廠一位領導卻"理直氣壯"地說:"員工加班,我們從來都支付了勞動報酬的,而且這些員工也非常愿意加班,加班費比工資高多了!員工自愿加班,我們只是提供了加班的機會而已。"

  這種出于勞動者"自愿"的加班,表面上促成了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的"雙贏",實際上, 在用工單位腰包漸鼓的同時,勞動者卻超負荷地透支著自己的健康。繁重的工作使許多人身心長期處于緊張狀態,健康狀況直線下降。不久前,北京安貞醫院就腦梗塞、腦出血等急性腦猝死病癥的調查表明,35歲年齡組的男女發病率分別增加了136%和220%。

  中國法學會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分會理事周寶妹博士表示,由于個人的加班以企業的生產安排為前提,這種加班實質上是"被迫"的。法律對于無法計件的工作不可能進行定量統計,所以用人單位分配給員工的工作就無從限定是否適度。這正是法律無法規定的"灰色地帶"。

  現象二:潛伏期內解雇,職業病患者遭殃

  一些企業的工作環境對員工的身體傷害很大,如果保護措施不力或者長時間工作,員工極易得職業病。雖然現有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對職業病患者的責任,但是職業病從染病到發病存在潛伏期,勞動者難以在短時間里感覺到身體的變化。于是,一些企業鉆了這個空子,通過和勞動者簽訂短期的用工合同,在職業病的潛伏期內就結束合同,不續用,不返聘,從而逃避責任。這些工人常常輾轉于眾多企業之間,一旦發病,多半難以確定為職業病、自己的病與哪家企業有關。加之各類工人大多不了解職業病知識,缺乏維權意識,很多職業病患者失去了獲得賠償的機會。2003年6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就曾聯合有關部委對福建省仙游縣外來農民工從事石英加工患職業病的情況進行調查,結果發現已經結束務工的民工大多患有職業病。

  事實上,職業病的實際發病率遠遠高于統計數據。曾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立法工作的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院長黃漢林指出,目前職業病的漏報率高達60%。

  現象三:頻繁換員工,只用試用期

  "我已在三四家用人單位工作過,自認為干得很賣力,也從未犯過錯誤。可試用期一過就得走人,理由是我不適合這個崗位,而與我一同實習的其他人也沒能留用。難道我們都那么差嗎?"北京某知名高校一位畢業生回憶起自己的"試用期"經歷時憤憤不平。他所在學校畢業分配辦公室的周老師也有同樣的不解:"我們推薦出去的這些學生都是很優秀的,但都在試用期后被退回來,理由是不合格。其實他們的工作成績都不錯啊,這些用人單位就是看準了現在就業難的形勢,利用試用期在他們身上揩油。"

  這些用人單位打著"試用期"的幌子,許諾勞動者在試用合格后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然而,試用期結束后,單位只需隨意編一個借口,指出勞動者在某些方面不符合單位的要求,便"依照約定不予錄用"。這些單位之所以費盡心機玩"招工騙局",是因為法律允許在試用期支付員工較少工資。勞動者以廉價的勞動力為單位創造了效益,即將轉正卻被辭掉;單位則通過不斷地招收新人,不斷地制造出試用期,以降低工資成本。有的企業還規定較長的試用期,并過分壓低工資標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曾對西部地區進行過勞動報酬方面的調查,發現甘肅一家防盜門加工廠規定職工試用期一年,而試用期的工資僅僅為每天6元。

  周寶妹博士表示,法律雖然允許試用期的工資標準可以低于正式上崗后的工資標準,但明確規定了下降的范圍。針對以試用期牟求利益的"招工騙局",他坦承,一般勞動合同都會約定試用期的表現不達標即可不正式聘用,而所謂達標、合格都是由用人單位自己裁量,有較大的活動空間。至于如何規制用人單位的這種裁量權,法律尚未作出明確規范。

  面對"隱性侵權",勞動者不應沉默

  隱性勞動侵權的特點在于,用人單位以合法的形式掩蓋了其不法的目的,以至于眾多被侵權的勞動者意識不到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或者即便意識到了也難以找到維權的法律依據。記者從北京海淀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了解到,雖然勞動爭議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但較少涉及隱性侵權,"現在大家關注的重點多集中于勞資糾紛和工傷保障,對于超時加班和試用期侵權等問題的反映還比較少"。

  今年7月,中國企業聯合會對我國企業勞動關系狀況進行了調研,發現"任意延長試用期,在試用期將滿又以種種理由解雇職工"、忽視職工安全與健康等問題目前較為突出。值得關注的是,這些現象主要發生在非公有制企業中。非公有制企業更加強調利益導向,往往最大限度地壓低生產成本。隨著勞動法律的完善與勞動者維權意識的提升,一些企業轉而以"擦邊球"的形式來牟求利益,鉆法律的空子,形式上合法,實質上卻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由于目前勞動力相對過剩,勞動者與企業一旦發生糾紛則可能失去工作,從而使得尋求公平的成本大于其收益。無奈之下,很多勞動者在受到侵權時只能選擇沉默。有關專家指出,如果相應的法律法規、教育引導、監控管理等措施跟不上,企業勢必會繼續以這種擠壓職工工資福利空間的方法來牟求自身利益。(賀大為 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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