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孫思婭) 消費者李冰狀告華星影院“禁帶外飲”屬霸王條款。昨天上午,海淀法院一審駁回了他要求取消“禁帶外飲”的規定。該院認為,華星影城的做法在法律上是不禁止的,因此沒有過錯。
2003年12月21日,李冰到華星影院準備看電影《手機》。因為手上拿了從外面買的飲料,因此被工作人員禁止入場。于是,引發了一場質疑霸王條款的訴訟。昨天上午,出差
在外的李冰沒有出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法律要平等地保護消費者的消費選擇權和經營者的正當經營權。華星影城在多處觀眾須知中均作出“禁止攜帶外購飲品入場”的提示,這在法律上是不禁止的,從而不能確認經營者的惡意或過錯。雖然影城經營的飲品價格遠遠高于商場的零售價,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經營者在工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以自愿、公平的經營準則來追求合法的商業利潤最大化是受法律保護的正當行為。
“我們一定會上訴。”原告律師魚劍峰對記者說:“這場官司其實是對行規的挑戰,是一場起示范作用的訴訟!濒~律師表示,在表面平等的情況下,法律應該更傾向于弱勢群體。被告律師金小鵬表示,華星影院代表著許多和他們一樣的經營者,勝訴表明法律對市場經濟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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