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而實行的一項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這是我國行政執法體制的創新,為我國行政執法體制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據,奠定了法律基礎,是改革我國行政處罰體制、建立新的法律運行機制的重要里程碑。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其目的是為了解決在執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一是行政執法機構眾多,行政執法隊伍臃腫,“十個大蓋帽管著一個小草帽”現象十分嚴重;二是相關部門之間職責交叉、行政執法權嚴重分散、重復處罰現象普遍;三是執法效率低下,難以形成有效的經常性管理。同時,由于多年來行政機關的權力與利益沒有完全脫鉤,有的行政機關把執法權當作牟取本部門利益的手段,有利的事爭著管,無利的事不愿管,執法交叉、執法空白現象并存。這些現象的存在嚴重敗壞了行政機關的形象,降低了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威信。為了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必須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以此改革和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探索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行政執法體制,提高行政執法效率。
近年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在城市管理領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一些部門仍存在著執法權分散、執法效率低下的問題。源頭和流通領域中產品質量的執法監管問題
就產品質量的執法監管問題來說,產品質量的源頭和流通領域中的產品質量,兩者的關系就像一棵枝葉茂盛的大樹中根與枝葉的關系,產品的生產企業———樹根,即產品源頭;進入流通領域中的產品———樹的枝、葉。只要樹根不出問題,把好源頭,枝葉自然茂密旺盛,進入流通領域中的產品質量自然有保障;如果樹根發生了病變,首先要反映在枝葉上,要通過枝葉的變化,查找病因,追根溯源,對癥下藥。根、枝葉乃一整體不可分割,如果把兩者分開,就會導致醫治上的脫節、病變的嚴重,甚至樹木的死亡。產品質量問題也是如此,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營經濟迅速壯大,給市場經濟帶來了非常好的發展勢頭,但是問題仍然很多,制假售假行為的隱蔽性越來越強、現代化程度越來越高、手段越來越狡猾,在正常的監督管理中,一些質量問題難以被發現,只有當產品進入流通領域,進入市場,通過對市場的監管,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及時掌握產品的質量狀況,對不合格產品追溯到生產企業,標本兼治,才能切實從源頭上把好產品質量關。如果源頭、市場脫節,部門之間職責不清,執法權分散,再加上部門之間的利益驅動,就會給造假者可成之機,很難形成有效的監督管理,市場經濟秩序就得不到有效的規范。
任何事物之間都是普遍聯系的,要用辯證的觀點、系統論的方法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源頭、市場是一個有著必然聯系的整體,根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原則,明確產品質量的監管問題,集中行政執法權,明確執法責任,消除多頭執法的弊端,解決職責不清、執法權力交叉、重復檢查,執法效率低下的問題。“阜陽劣質奶粉”事件首先在市場上被發現,半年之后才追溯到生產企業,這是在源頭、市場中執法嚴重脫節的表現。實現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可以有效的減少或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一個部門內部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問題
在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內部也應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就質量技監部門來說,負有執行《標準化法》、《計量法》、《產品質量法》、《工業生產許可證條例》、《產品認證認可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的重要職責,內設機構有標準化處、計量處、質量處、特種設備處、稽查隊等多個處室,均有執法權力,不可避免的存在著交叉執法、重復檢查等現象,根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原則,對企業中存在的標準化、計量、產品質量等技術監督方面的問題應實行“一攬子”執法,建立一個協調機制,整合執法力量,統籌各項業務職能,集中行政處罰權,由一個處室行使行政處罰權,其他處室為企業提供各項業務服務,如果發現企業存在違法行為需要追究其行政責任的,處室之間要及時反饋信息,由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處室進行處罰,同時,對企業存在的不規范行為要及時給予幫助,提供有效服務,做好案件后處理工作,避免多頭執法、執法權力分散等現象,減少企業負擔。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行政執法機制,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職責清楚、責任明確,可以有效的消滅執法不作為、監管不到位、執法不規范等現象,使產品質量從原材料進廠到成品出廠、從生產到流通形成環環監控、層層監督,對假冒偽劣現象做到早發現、早控制、早查處,確保產品質量,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健康發展。(作者單位:河北保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作者:蔣雙勤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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