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大隊查獲注水豬 卻遭業主告其越權執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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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3日 09:29 四川新聞網 | |
四川新聞網消息 生豬屠宰監察大隊本是按法規罰沒注水豬肉,誰知竟被注水者倒打一耙。上周四,給豬肉注水的陳志兵以郫縣貿糧局生豬屠宰監察大隊越權執法為由,將執法者郫縣貿糧局告上了法庭。據悉,注水戶將執法者告上法庭在全國還是首例。 納悶 屠宰監察大隊收到傳票 上周四下午,郫縣貿糧局突然接到郫縣法院的一紙傳票,傳票上寫明:郫縣合作鎮順鄉村六組的陳志兵因不服郫縣貿糧局的行政處罰,將執法者郫縣貿糧局告上法庭,傳票要求郫縣貿糧局10日內舉證,提出答辯狀,說明具體處罰依據。郫縣法院決定于近期開庭審理此案。作為執法者會被注水者告上法庭,“難道我們按《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執法也錯了?”在生豬執法部門干了近10年、郫縣生豬屠宰監察大隊隊長薛萬成很是納悶。 回放 現場擋獲十數頭注水豬 據薛萬成介紹,今年7月29日,郫縣貿糧局生豬屠宰監察大隊接到線報,在郫縣德園鎮平城村有人給豬肉注水。在經過十多天的調查取證后,8月5日晚11點,郫縣貿糧局生豬屠宰監察大隊聯合成都市生豬屠宰監察大隊、郫縣公安局對德園鎮平城村周邊地區進行突查,當場擋獲陳志兵正在給生豬注水。其中十幾頭豬已經注水完畢,另外尚有大量生豬等待注水,聯合執法大隊當即按照國務院頒發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行政處罰法》第8條第23款,沒收了現場的94頭生豬,并處以2倍罰款,并當場開出了《處罰書》。按照當時陳志兵提供的報價單,94頭生豬的總價為67000元,因此聯合執法大隊開出的罰單金額為134000元。 相關鏈接《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屠宰活動,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定點屠宰廠(場)資格。市場銷售的生豬產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負有責任的生產者、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交鋒:合法執法?越權執法? 執法者: 郫縣生豬屠宰監察大隊隊長薛萬成:“在整個執法過程中,我們都是按照正常程序進行的執法,對沒收的生豬也按規定填寫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我們的執法是合法的。” 成都市生豬屠宰監察大隊隊長肖正良:執法程序和執法手段都是經得起調查的。 注水者: 陳志兵:“我只是注水,并未交易,他們無權將我的豬沒收!” 他承認當時他是給十幾頭豬注了水。但他認為,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屠宰監察大隊只能對屠宰場內的以交易為目的注水豬進行處罰。他并不是在定點的屠宰場給生豬注水,而且也沒有把注水豬賣給屠宰場,貿糧局沒有道理把94頭豬全部沒收。 原告律師: 陳志兵的代理人、成都守民律師事務所律師倪元新:“法律和道德是兩回事,雖然屠宰大隊執法初衷是正確的,但從司法的角度來說,他的處理程序是違法的。” 一,郫縣貿糧局生豬屠宰監察大隊在執法程序上涉嫌違法。因為根據屠宰監察大隊的執法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屠宰監察大隊只能對屠宰場內的注水豬進行罰沒,陳志兵雖然對豬注水但并不是在定點的屠宰場內進行注水,而且他是販賣者而不是屠宰者,所以屠宰大隊對陳志兵的處罰是不成立的。 二,在處罰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應該提前三天進行聽證,而生豬屠宰監察大隊對陳志兵的處罰,是當天檢查,當天處罰,根本沒有提前進行聽證,“執法人員擋獲的注水豬只有十幾頭,卻把94頭豬全部罰沒,這樣的處理也缺乏法律依據。” 評說:違法行為難逃處罰 四川劉范楊張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何馴龍律師:《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給生豬屠宰監察大隊授權的執法區域的確只在屠宰場內,對于場外注水該怎么處罰的確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這說明《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在條例的制定上存在漏洞。 何律師認為,生豬屠宰監察大隊的執法是保護人民利益的,是正確的,雖然陳志兵未在屠宰場內對豬注水,但他的行為有延伸性,因為最終他注了水的豬肉是要拿到市場去賣的,他的行為依然是違法的。 對于如何管理場外注水,何律師建議,生豬屠宰監察大隊可以移交給工商部門來執法,因為工商部門同樣有管理市場的權力和義務。對金額超過5萬元的注水豬,公安機關也能介入處理,嚴格地說在執法程序上,并不能因為《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沒有規定而放棄執法,而是應找到更合理的執法手段。 這場官司究竟會發展到什么程度?郫縣貿糧局是否會因為執法不當而敗訴?本報將繼續關注。 (記者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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