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相關費用,卻未能享受留學中介承諾的服務。袁女士為此將留學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人力科貿發展有限公司返還袁女士預科學習費、服務費共計13.5萬元。
2002年2月10日,袁女士與北京某人力科貿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德國留學協議。雙方約定:人力科貿發展有限公司根據袁女士提供的材料為其辦理國際教育合作的職業預科教
育和公立職業教育的錄取通知書,并保證袁女士在職業教育期間有報酬地進入企業實習;只要袁女士在語言預科期間按時上課,努力學習,確保其在同年8月1日前達到職業學校入學資格,并直接進入公立職業學校;可協助袁女士辦理自保金賬戶、護照、公證材料、預約面試時間等事宜;安排在職業學校學習期間的住宿、辦理入學手續等后續服務。袁女士要按人力科貿發展有限公司的要求提供辦理出國留學所需真實、準確的材料,如第一次進入德國使館簽證時遞交的材料是虛假的,則導致本次簽證拒簽,后果自負;根據要求及時交納相應費用,按要求進行各項準備工作。協議簽訂當日,袁女士支付人力科貿發展有限公司兩萬元服務費。同月,人力科貿發展有限公司為袁女士辦理了德國科布倫茨職業技術教育學校的入學通知書、錄取通知書、德國居留許可通知書。同月19日,袁女士向人力科貿發展有限公司支付兩萬元二期服務費。同時,還支付12萬元赴德國預科學習費。至同年3月1日,人力科貿發展有限公司尚未將袁女士送到德國。此后,袁女士參加了人力科貿發展有限公司在北京組織的德語培訓班。同年6月17日,人力科貿發展有限公司的職員帶領袁女士等人到德國大使館辦理留學簽證手續。大使館未予答復,人力科貿發展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19日出具了內容為答應袁女士辦理出國留學手續延續至11月底,到期沒有結果時,將退還給其中介費、語言學費、公司會和德國校方商議后處理的書面說明材料。11月初,德國大使館通知袁女士繼續辦理簽證手續。12月6日,袁女士的簽證申請被德國使館批準,同月14日前往德國,機票費用由人力科貿發展有限公司支付。袁女士現在德國科布倫茨職業技術教育學校學習。
去年10月,袁女士起訴至一審法院稱,人力科貿發展有限公司收費后,故意違反約定拖延了自己進入德國科布倫茨職業技術教育學校學習的時間,未提供在德國進行的語言培訓和相應的服務。因此,認為人力科貿發展有限公司故意虛簽協議,惡意進行欺詐,故要求返還3萬元中介費、12萬元德國境內語言培訓費,并支付利息。人力科貿發展有限公司則稱,公司依約履行了合同中的各項義務,不存在違約現象,不同意袁女士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于今年1月判決后,袁女士不服,以人力科貿發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中約定的提供保險和住宿的義務,已構成欺詐為由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依照約定,人力科貿發展有限公司為袁女士辦理德國留學包括職業預科教育和職業教育兩個階段。人力科貿發展有限公司在國內組織的培訓并非雙方約定的職業預科教育。人力科貿發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袁女士要求人力科貿發展有限公司返還12萬元預科費用,應予以支持。人力科貿發展有限公司為袁女士提供的北京至德國的機票款及接機服務費用應從返還的預科費用中扣除。人力科貿發展有限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袁女士要求其返還部分服務費應予支持。據此,做出上述判決。
作者:高志海 劉 琨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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