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婭莉)日前,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公布《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實行。而1993年發布的《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規定》同時廢止。
據了解,這一辦法共計十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零售商品(指以重量結算的食品、金銀飾品)的銷售以及對其進行計量監督必須遵守本辦法。重新修訂的《零售商
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不再包括定量包裝商品稱重計量管理,使其更有針對性。
辦法規定,零售商品經銷者銷售商品時,必須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其最大允許誤差應當優于或等于所銷售商品的負偏差;零售商品經銷者使用稱重計量器具當場稱重商品,必須按照稱重計量器具的實際示值結算,保證商品量計量合格;被核稱商品的含水量計算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
辦法還規定,零售商品經銷者和計量監督人員可以按照原計量器具核稱法、高準確度稱重計量器具核稱法、等準確度稱重計量器具核稱法核稱商品。其高準確度稱重計量器具核稱法和商品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標稱)重量值之差不應超過商品的負偏差。
作者:記者 王婭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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