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寒軍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是市場主體進行交往的主要形式,合同糾紛在增多,利用合同詐騙的違法犯罪活動也在增多。不履行合同必定無法經營,履行合同又可能受騙,如何防止合同詐騙成為各個市場主體面臨的一道難題。
根據國家工商局統計,欺詐合同有逐年增多的趨勢。合同履約率已由1990年代的70%下降到目前的50%,在沒有履行的合同中,相當一部分是利用合同進行詐騙。在上海,根據權威部門犯罪資料的統計,自1998年至今,合同詐騙犯罪已經在上海經濟犯罪案件總量中排名第一。
合同詐騙不但損害了國家、集體、個人利益,干擾了社會經濟秩序;由于此類案件增多,還導致經濟領域出現嚴重的合同信譽危機,污染了社會風氣,造成了社會的混亂。
假公司連環詐騙
近日,北京市通州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連環詐騙的案件。案子起于2003年6月9日,“鄒天龍”(假名)以北京路凱石化制品有限公司名義與金島潤滑油有限公司簽訂成品油采購合同。合同訂立后,鄒天龍于2003年6月13日至6月24日用四張延期支票從金島潤滑油有限公司拉走潤滑油153.27噸,總計價值513454元。因四張延期支票均未能兌付,金島潤滑油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于2003年10月30日判決北京路凱石化制品有限公司給付天津市金島潤滑油有限公司貨款513454元。有意思的是一審判決送達后,北京路凱石化制品有限公司竟然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在上訴過程中鄒天龍及委托代理人卻杳無音信,北京市第二中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21日裁定按撤訴處理。
2003年11月1日鄒天龍又以北京路凱石化制品有限公司名義,以同樣方式與慶煉石化有限公司簽訂分期買賣潤滑油合同,在收取慶煉石化有限公司潤滑油4002箱價值人民幣290991元后,因延期支票空頭,慶煉石化有限公司在未能索取貨款后也向法院起訴,法院于2004年1月14日缺席判決北京路凱石化制品有限公司給付大慶市慶煉石化有限公司貨款290991元。
因北京路凱石化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金島潤滑油有限公司、慶煉石化有限公司分別于2004年2月23日、6月25日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立案執行后查明:北京路凱石化制品有限公司是由自然人申請開辦設立的股份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鄒天龍系股東之一,鄒天龍在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注冊登記時使用假身份證進行注冊登記,在騙取注冊登記后,采用虛假簽訂合同,給付延期支票等方式騙取他人財物。除上述兩家單位外,鄒天龍還詐騙其他20多家單位的財產價值人民幣300余萬元。近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以特大合同詐騙案已對鄒天龍立案偵查,鄒天龍已被公安局列為在逃犯進行通緝。所謂的合同糾紛實際上就是一起刑事合同詐騙案。
法院遭遇執行難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或者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對合同義務的絕大部分無履行誠意以騙取財物的行為。法院每年都有數起在審判和執行案件中,因為發現有犯罪事實而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例。
但在執行過程中,法院采取各種辦法,仍無法查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被執行人長期躲債不歸,查無下落,或者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這是一般意義上的執行難。而且對于刑事詐騙案,公安機關如果無法追回被騙財物,法院在挽回受騙人損失方面同樣束手無策。
法院在判決書肯定會判決繼續追繳“贓款”和并處罰金,但是除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內容能夠得到執行外,其他關于財產的內容是一張真正的“白條”。因為目前法院的人、財、物狀況導致法院根本沒有能力執行此項內容。此項內容比一般意義上的執行難更是難上加難,實際上也不可能得到執行,因為詐騙犯在行動開始就為轉移、隱匿財產做好了充分的準備,再加上他們無度的揮霍,在他們被抓獲時,基本上是不名一文。
但是,法院不能挽回受騙事主的經濟損失并不等于坐視不管。我國新刑法將合同詐騙從作為侵犯財產罪之一的詐騙罪中分離出來,單列罪名,歸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擾亂市場秩序罪中。新刑法第224條關于合同詐騙罪的規定,與舊刑法第151、152條相比,增加了“罰金”刑,反映了對經濟犯罪加強財產處罰的現代刑罰趨勢。目前,公安機關不斷提高偵察破案的效率,提高調查取證的能力,審判機關及時作出判決,中央統一組織各地司法部門將配合協作,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使罪犯盡可能快地受到刑罰的制裁。另外,國際間的司法交流與合作不斷增強,向國外轉移財產的做法將得到越來越強有力的打擊。
防止被騙的幾種方法
首先,提高市場主體的締約能力、防詐騙能力,加強自我防范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對締約對手資信狀況的了解和保持謹慎注意,是防止合同詐騙的第一步。針對當前單位受騙多于個人受騙,國有資產受騙多于私人資產受騙的現象,及受騙方工作人員與詐騙方內外勾結進行詐騙的現象,國有企、事業單位應進一步完善崗位責任制、項目責任制等多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在企業內部建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的財政、會計制度,對于簽訂合同的預付款、定金,實行會計監督,經濟往來堅持錢貨兩清原則,使財會工作規范化、制度化,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預付款、定金進行詐騙犯罪。加強企業內部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人事檔案,對于有前科、劣跡的人應審慎錄用。同時做好私法與公法的協調,在民法、公司法中應增加和完善從業人員對業主的忠實誠信義務的有關規定,完善有關職務代理法律責任的規定。市場主體應通過學習,掌握運用抵押、質押、留置、不安抗辯、同時履行抗辯及行使合同撤銷權等法律途徑,防止受騙,減少損失。
市場主體在簽訂合同前應對締約對手進行選擇與調查。調查對方的資信狀況,主要包括:第一,對方的經濟狀況,如注冊資本、實有資本、資產負債情況、經濟效益情況、經營內容經營水平、生產能力和技術設備等;第二,對方的商業信譽情況,如產品質量、履約能力及以往的履約率等。對資信狀況的調查,一般可通過下列途徑進行:第一,通過銀行調查,這是在國內貿易和國際貿易中常用的方法;第二,通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專業性咨詢機構進行調查;第三,通過當地的律師事務所進行調查;第四,在國際貿易中,可通過駐外機構進行調查;第五,通過與其有貿易關系的第三方進行調查。
其次,作為國家管理部門來說,作好市場主體有關信息的公開將為合同詐騙筑上一道堅固的堤壩,F代企業信用的核心是資本信用,為保證交易安全,我國具有較系統的工商登記管理制度;公司法規定了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制度,規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規定了關聯企業、關聯交易的特定會計準則,其目的在于盡量公開與市場主體資信狀況相關的信息,并通過廣告法規定了廣告應當具有的真實性,防止通過廣告發布虛假信息。然而,現實中企業虛假出資、注冊資金不實、發布虛假信息、中介服務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情況屢有發生。企業多立賬戶,納稅賬戶與管理賬戶、存款賬戶與支付賬戶之間不統一的情況嚴重,有關部門之間缺乏信息溝通,極大地阻礙了市場信息的公開。為交易安全計,上述領域應進一步整頓,使之規范化,如嚴格執行公司的成立條件,必要時可“揭開公司的面紗”,直接追究公司設立人的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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