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訊 (實習記者 謝長艷) “我交了購車預付款1000元,本以為試車后不滿意可退錢。”昨天,購車人黃先生說,他與汽車銷售公司交涉后,對方只退給他500元。
據黃先生介紹,北京雙龍伯樂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近日舉辦馬自達福美來汽車促銷活動。“當時我中意一輛白色福美來轎車。”促銷員當時承諾“如果我交了1000元預付款,就可比別人先拿到車”。
“交錢后,我沒仔細看收據就和朋友去試車了。”黃先生介紹說,試車后他覺得那輛白色福美來轎車座位不舒服。他把車開回銷售公司,并解釋了原因。可促銷員稱預付款不能退,因為收據上寫得很清楚。
“我打開收據一看,上面果真寫著‘預付款不退’。”黃先生說,“我當時就有一種受騙的感覺。我又沒和銷售公司簽合同,只憑一張收據,怎么預付款就不退了?”這張收據上寫著:2004年8月22日,今收到黃某交來福美來STD246預付款(預付款不退)。該收據上蓋有收款單位的公章和收款人、交款人的簽名。
后經過反復交涉,黃先生要回了500元。該汽車銷售公司解釋說,黃先生把車開走兩個小時影響了其銷售,500元是損失費。但黃先生認為,“這輛車很快又賣出去了,我并沒有耽誤他們賣車”。
記者就此事采訪了該汽車銷售公司的負責人韓先生。他說,在促銷活動中,黃先生交了預付款,公司就要給他留車,不能把這輛車再賣給別人。雖然雙方未簽正式合同,但收據已是簡單的買賣契約,所以預付款不應該退。韓經理表示,考慮到促銷員在收錢時沒解釋清楚,所以他們才退了500元預付款。
目前黃先生還在和雙龍伯樂汽車銷售公司進行交涉。黃先生說:“此事對我來說是一次教訓,以后參與商家促銷活動時,一定要了解清楚細節,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律師說法
不全額退款 法律有依據
對此,亞太律師事務所的楊律師表示,合同法規定,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又接受,應視合同成立并有效。就這件事來說,公司保證黃先生交1000元后拿到車,已履行了主要責任,黃先生事后對汽車不滿意要求退車,就應承擔部分責任。汽車銷售公司不全額退款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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