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10月1日執行新物業合同文本,今后如要臨時占用小區內的道路停車場等公用場地須業主點頭
時報訊 (記者 馮榕 實習生 田桂丹) 開發商占用小區的停車場行不行?物業管理費用來干什么?前期物業到底該提供哪些服務?這是小區業主們與物業管理部門之間最常出現的糾紛。昨日,記者從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10月1日起即將開始執行新的物業合同文本
,其中規定不論是開發商還是物業公司,今后如果要臨時占用小區內的道路、停車場等公用場地,都必須事先征得業主們的許可。并且,擅自提高物管收費須雙倍返還。
物業管理費用途需公示
據悉,建設部9月9日出臺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出臺該示范文本旨在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明確業主、物管公司及開發商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減少物業管理糾紛。
記者常常聽到有居民抱怨,物業公司沒把物業費花在該花的地方。那么,收來的物業費應該用在哪兒呢?根據該示范文本,物業費除用于支付物業管理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費以外,主要用于小區內各個部位的管理、運行和維護,并包括了清潔衛生、綠化養護和秩序維護等方面。
因為開發商的遺留問題,居民對物業服務范圍的理解問題,以及物業公司本身的服務質量問題,導致前期物業與業主之間就服務問題時有摩擦。那么,前期物業到底該提供什么樣的服務呢?
示范文本明確規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包括以下內容: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車輛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助管理;裝飾裝修管理服務;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首次提多收費須雙倍返還
示范文本中首次提出,物管公司如果多收取物管費用,開發商和物業使用人有權要求物管公司雙倍返還;物管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的,開發商和物業使用人就超額部分有權拒絕交納。
此外,物管公司沒有按照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提供服務和管理的,要向開發商方、業主支付違約金;而開發商和業主未能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也需要向物管公司支付違約金。
記者發現,近期有關部門對物業亂收費可謂是用了重典。如要求從10月1日起實施的物業收費必須明碼標價等,此次的“雙倍返還”、支付違約金等新規定將有利于整治物業亂收費。
物管被炒應及時移交財物
新出臺的示范文本明確提出,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商原因未能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商全額交納。廣州一位物業公司的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許多進行前期物管的項目中,都有開發商暫時沒有銷售完的房屋,但開發商“根本就不交納物管費用”。
一位業內人士分析,目前一套120平方米左右的經濟適用房一年下來總的物管費約為兩三千元,而高檔住宅則在五六千元,如果一個小區里有二三十套空置房,對開發商來說“負擔太重了”。他認為,未售完的房屋物業費應比已入住的降低一些。
此外,針對此前經常出現物管公司被業主炒掉后,故意拖延撤離時間或者不退出的情況,該示范文本規定:本合同終止時,物管公司應將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相關資料等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及時完整地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移交給開發商或其他有關部門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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