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旅游新合同首先“除霸氣” 昨舉行聽證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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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7日 09:17 北京青年報 | |
《北京市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討論稿內容昨舉行聽證會議 昨天下午,3位旅游消費者代表、3家國內旅行社代表、2位律師代表、1位法學界代表,以及消協代表、旅游行業協會代表、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代表就市旅游局和市工商局新推出的《北京市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討論稿內容舉行聽證會議。 有消費者代表認為,合同中消費者“解除旅游合同需提前3天通知”時間上要求太短,“行程變更”以及“組團拼團管理”上應該有更明確的要求。主辦方表示,希望能更為客觀、全面地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及建議,通過新聞媒體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據介紹,示范文本《通用條款》賦予了旅游消費者8項權利,同時也規定了旅游者應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如實告知有關信息以及對旅行社 提供服務給予必要協助等義務。對于旅行社,文本中賦予了收取全部費用、安排相關行程、拒絕不合理要求、緊急處置問題等權利,并規定了相應義務,特別是強調旅行社不得強制旅游者購物,安排約定外的自費項目要征得旅游者同意。 為保障旅游消費者的利益,因意料之外的原因需要對旅游行程做出臨時調整的,示范文本中規定旅行社在做決定前應當征詢旅游團隊成員的意見,并確定了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文本中還對當事人轉讓合同做出了規定,無論是旅游者換人還是旅行社合并組團,都應征得對方的書面同意,并按規定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通用條款》中還對雙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解約責任、補救責任、免責事項等內容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相關鏈接 霸王條款:“乙方(經營者)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在旅游開始前5日以前通知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異地交通客票費用后余額的10%……” 新合同: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3日(不含)書面通知旅行社,并無需支付違約金。未提前3日解約的,旅游者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 霸王條款:“因旅行社原因致使旅游者不能成行的,旅行社退還旅游者全部團費,已發生的相關費用由旅行社承擔,但由于旅行社組團人數不夠而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可變更出團日期,旅游者應依據變更后的團費標準付費,旅游者也可以選擇退團,但仍需承擔所發生 的相關費用,并依情況須支付30%至80%的賠償金。” 新合同: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線路、交通、食宿等標準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的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的,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游者。 霸王條款:“因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變更、延誤所產生的費用由客人自理。” 新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王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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