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自費景點游客得同意 示范文本昨首次聽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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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7日 07:18 北京娛樂信報 | |
今后,北京市的旅游消費者出游時可望實現自主購物,因為新的《北京市國內旅游合同》規定旅游者有權要求到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在旅游過程中,旅行社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還應當征得旅游者同意。 昨天,市工商局、市旅游局組織消費者、旅行社、相關組織及法律界代表對《北京市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討論稿)進行了聽證,與會代表就行程變更、違約金的支付、旅游 購物、退團時間、拼團、酒店標準等事關消費者及旅行社切身利益的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聽證 焦點1:關于景點變更 《北京市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討論稿)中規定: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線路、交通、食宿等標準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的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的,由旅行社決定。 除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外,旅行社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中青旅經理趙毅:針對這一點,旅行社有自己的難處,現在基本上所有旅行社都保留有對景點行程進行變更的權利。這是因為基于國內的實際情況而不得已為之,比如天氣、交通等很多原因。 消費者代表戴長旺:最討厭這一點!允許隨意調整的話就很容易碰到某個景點曾經玩過的情況,這時候,勢單力孤的游客怎么辦? 焦點2:關于旅游購物 示范文本(討論稿)賦予旅游消費者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旅游消費者代表高巍:根據以前的經驗,帶我們去購物的地方都是大同小異,沒有什么特色,買完以后總是有上當受騙的感覺。旅行社可以帶游客去購物,但要嚴格限制次數。 焦點3:關于退團時間 示范文本(討論稿)中規定:因旅客原因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3日(不含)書面通知旅行社,并無需支付違約金;未提前3日解約的,旅游者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3日(不含)書面通知旅游者,并無需支付違約金;如旅行社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國旅總社經理劉崇健:解約責任中規定雙方解約均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但在實際操作中較為困難,建議增加電話通知方式。 市旅游行業協會旅行社分會文威:3天的時間對旅行社來講不太實際!打個很簡單的比方,如果退團要給酒店、交通等單位至少打6個電話。對游客來講退團就要容易得多。 焦點4:關于違約金 示范文本(討論稿)規定:旅游者未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部分0.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旅行社委托的接待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旅行社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市工商協會高金升:旅游者違約時要支付違約金,旅行社違約時也應該支付同等數額的違約金。 焦點5:關于拼團 示范文本(討論稿)規定:出發前經旅行社書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將其在本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因轉讓而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旅游內容和質量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并由原旅行社與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連帶責任。 市旅游行業協會旅行社分會文威:拼團的情況因為各種原因可能每個旅行社都會碰到,希望游客能理解,實際上所有旅行社都不想將自己的客人轉給別人。 瀚文律師事務所李川:簽約前和簽約后的拼團要視情況予以細化。 建議 明確兒童游客收費標準 針對示范合同文本(討論稿)中的空白點,12315投訴中心的代表劉薇建議,參照上海、四川等地的旅游合同,在合同中明確兒童游客收費的價格標準。此外,在很多旅行社的口頭約定中出現了“三星級”、“相當于三星級”、“同三星級”、“級別等同”等字眼,建議在示范文本中予以明確。 追訪 制定范本可規避霸王條款 聽證會后,市旅游行業協會旅行社分會秘書長文威認為,“這個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對游客和旅行社的制約更多,可以讓這個行業更加成熟。” 市消協代表李蕊則認為,“此次聽證達到了預期效果。包括前段時間的對旅游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條款進行點評,都是要進一步規范旅游市場。從今天的聽證會情況來看,已經基本達到目的了。” 國旅總社代表劉崇健說,示范文本明確了在國內旅游合同履行過程中各方的責任,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旅游合同的簽訂方式及約定不明所帶來的投訴糾紛,對于旅游消費者所關心的服務質量等問題,示范合同也明確提出了一旦發生投訴時的責任劃定、解決途徑和處理辦法。 信報記者 革繼勝 相關鏈接 合同范本賦予消費者8項權利 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 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 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 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 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新聞背景 目前,在北京市旅游活動中,各旅行社向旅游消費者提供的都是單方制定的格式合同,這些合同在擬定時沒有征詢消費者的意見,也沒留有與消費者協商的余地,其內容偏重于保護旅行社的利益,有些方面規定得不公平、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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