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游樂受傷 經營者不能免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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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4日 10:40 解放日報 | |||||||||
本報訊 (記者 裘寅) 消費者在游樂場所發(fā)生意外傷害,經營者有沒有賠償責任?市消保委昨天指出,一旦游客在游樂過程中發(fā)生傷害事故,在賠償問題上,經營者不能自說自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今年8月,章先生在本市一水上游樂中心漂流時,被巨大的人工浪掀翻,頭部撞到水池底,縫了7針。由于游樂場沒有提醒游客注意人身安全的標志,他要求游樂場除了支付醫(yī)
對此,市消保委明確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游樂園管理規(guī)定》中都規(guī)定,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服務,應當向消費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警示,顯然該水上樂園的經營者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今年7月,消費者劉小姐在上海一室內滑雪場運動時,在二級滑雪道沖刺過程中失控,導致骨折,打了6根鋼釘。滑雪場表示,滑雪場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他們已在門票背面、進場口處提醒消費者:“未掌握滑雪技術者,嚴禁上二級、三級坡道,若因本人原因在場內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失,將由本人承擔責任。” 對此,市消保委志愿律師孫理波表示,《消法》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門票背后的內容不能成為滑雪場免責的理由。此外,雖然滑雪場在門票背面做出相關提示,但不夠醒目,不足以使消費者注意到可能發(fā)生的危險。同時,也沒有采取進一步措施,阻止“未掌握滑雪技術者”進入場地,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